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第4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建設——道路設施——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

應改為:“……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