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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04,943.23(澳門幣壹佰壹拾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04,943.23 | |
總收入 | 1,104,943.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4-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04,943.23 |
總開支 | 1,104,943.23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何鈺珊、吳浩、葉炳基、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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