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
1 | 3,670.00 |
2 | 6,760.00 |
3 | 9,320.00 |
4 | 11,330.00 |
5 | 12,780.00 |
6 | 14,250.00 |
7 | 15,710.00 |
8人或以上 | 17,1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