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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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3,670.00
2 6,760.00
3 9,320.00
4 11,330.00
5 12,780.00
6 14,250.00
7 15,710.00
8人或以上 17,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