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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均附有鑄造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保證書,而各面額紀念幣於發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規格發行:
面額 |
直徑 |
重量 | 種類 | 圖案 | |
標準 | 公差 | ||||
$ 250 | 21.96 | 7.776克 | ±1.0‰ | 精製紀念金幣 | 彩色 |
$ 100 | 65.00 | 5安士 | ±1.0‰ | 精製紀念銀幣 | 彩色 |
$ 20 | 40.70 | 31.1克 | ±1.0‰ | 精製紀念銀幣 | 彩色 |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3,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5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6,000枚。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5,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2,0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8,000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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