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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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7/201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

《農曆年紀念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

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及發行量

一、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均附有鑄造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保證書,而各面額紀念幣於發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規格發行:

面額
(澳門幣)

直徑
(毫米)

重量 種類 圖案
標準 公差
$ 250 21.96 7.776克 ±1.0‰ 精製紀念金幣 彩色
$ 100 65.00 5安士 ±1.0‰ 精製紀念銀幣 彩色
$ 20 40.70 31.1克 ±1.0‰ 精製紀念銀幣 彩色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3,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5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6,000枚。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5,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2,0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8,000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