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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許可鑄造及發行二零零八年(鼠年)、二零零九年(牛年)、二零一零年(虎年)、二零一一年(兔年)、二零一二年(龍年)、二零一三年(蛇年)、二零一四年(馬年)、二零一五年(羊年)、二零一六年(猴年)、二零一七年(雞年)、二零一八年(狗年)及二零一九年(豬年)農曆年紀念硬幣。
二、上款所指紀念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定流通力,面額分別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元、一百元及二十元,前一種紀念幣以純度為99.99%的黃金鑄造,後兩種紀念幣以純度為99.9%的白銀鑄造。
一、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均附有鑄造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保證書,而各面額紀念幣於發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規格發行:
面額 |
直徑 |
重量 | 種類 | 圖案 | |
標準 | 公差 | ||||
$ 250 | 21.96 | 7.776克 | ±1.0‰ | 精製紀念金幣 | 彩色 |
$ 100 | 65.00 | 5安士 | ±1.0‰ | 精製紀念銀幣 | 彩色 |
$ 20 | 40.70 | 31.1克 | ±1.0‰ | 精製紀念銀幣 | 彩色 |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3,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5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6,000枚。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5,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2,0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8,000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13號行政法規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所屬農曆年生肖圖案,並鑄有紀念幣面額、“中國澳門”及發行年份的中、葡文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鑄有以下澳門世界遺產景點之一的圖案: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崗頂劇院、議事亭前地、大三巴牌坊、東望洋炮台、大炮台、仁慈堂、玫瑰堂、民政總署大樓及哪吒廟。
三、紀念幣背面亦鑄有上款所指的各年圖案的中、葡及英文名稱。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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