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7/201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69-2070

  • 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
相關法規 :
  • 第21/2007號行政法規 - 許可鑄造及發行農曆年紀念幣。
  •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7/201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

    《農曆年紀念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2007號行政法規

    第21/2007號行政法規《農曆年紀念幣》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及發行量

    一、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均附有鑄造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保證書,而各面額紀念幣於發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規格發行:

    面額
    (澳門幣)

    直徑
    (毫米)

    重量 種類 圖案
    標準 公差
    $ 250 21.96 7.776克 ±1.0‰ 精製紀念金幣 彩色
    $ 100 65.00 5安士 ±1.0‰ 精製紀念銀幣 彩色
    $ 20 40.70 31.1克 ±1.0‰ 精製紀念銀幣 彩色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3,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5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6,000枚。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農曆年紀念幣按以下的發行量發行:

    (一)面額(澳門幣) $250.00:5,000枚;

    (二)面額(澳門幣) $100.00:2,000枚;

    (三)面額(澳門幣) $20.00:8,000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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