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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以下標題:
“F2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
1. 本地制度
1.1. 單次銷售
每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
11.50 |
澳門幣 |
1.2.預繳計劃
計劃種類 |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數目 |
費用 |
A |
100 |
1100 |
B |
250 |
2625 |
C |
500 |
4750 |
D |
1000 |
8500 |
澳門幣 |
預繳計劃內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應自購買日起計的一年內使用。
1.3. 諮詢與開發
每名工作人員/日 |
3000 |
澳門幣 |
2. 外地制度
費用按照公共郵政經營人與其他指定經營人簽訂的協議內容而訂。”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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