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2013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內增加以下標題:

“F2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

1. 本地制度

1.1. 單次銷售

每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11.50

澳門幣

1.2.預繳計劃

計劃種類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數目

費用

A

100

1100

B

250

2625

C

500

4750

D

1000

8500

澳門幣

預繳計劃內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應自購買日起計的一年內使用。

1.3. 諮詢與開發

每名工作人員/日

3000

澳門幣

2. 外地制度

費用按照公共郵政經營人與其他指定經營人簽訂的協議內容而訂。”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