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的式樣,有關式樣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至附件三,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式樣:
房地產經紀准照式樣:
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式樣: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按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說明 | 金額 (澳門元) |
1. 發給准照及發出說明書 | |
1.1 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2,400 |
1.2 發給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公司) | 3,000 |
1.3 發給房地產經紀准照 | 1,500 |
1.4 發出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 1,000 |
2. 續發准照 | |
2.1 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2,400 |
2.2 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公司) | 3,000 |
2.3 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 | 1,500 |
3. 補發准照及說明書 | |
3.1 補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500 |
3.2 補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公司) | 500 |
3.3 補發房地產經紀准照 | 500 |
3.4 補發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 500 |
4. 更新准照及說明書 | |
4.1 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500 |
4.2 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公司) | 500 |
4.3 更新房地產經紀准照 | 500 |
4.4 更新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 50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35,112.93(澳門幣伍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玖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235,112.93 | |
總收入 | 5,235,112.9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235,112.93 |
總開支 | 5,235,112.93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馮文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75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三 – 澳門博物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7,866,0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陸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行政樓及文化交流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79,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861,000.00 |
2012年 | $ 3,444,000.00 |
2013年 | $ 574,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4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華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南面填土(第二期)及排放網的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8,657,506.00(澳門幣捌仟捌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零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17,731,501.20 |
2011年 | $ 65,464,814.30 |
2013年 | $ 5,461,190.5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4、次項目8.090.282.01的撥款支付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423,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957,000.00 |
2012年 | $ 3,828,000.00 |
2013年 | $ 638,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3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已獲第36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98,465,150.20(澳門幣陸億玖仟捌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358,916,418.60 |
2011年 | $ 211,980,221.30 |
2012年 | $ 97,408,973.20 |
2013年 | $ 30,159,537.10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08之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文學藝術學院、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0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380,0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92,000.00 |
2012年 | $ 3,504,000.00 |
2013年 | $ 584,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2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技學院、生命科學及健康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20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80,000.00 |
2012年 | $ 3,360,000.00 |
2013年 | $ 56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5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二及三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080,000.00(澳門幣肆佰零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536,000.00 |
2013年 | $ 544,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4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學院、教育學院、設計學院及學生活動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9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玖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06,000.00 |
2012年 | $ 3,672,000.00 |
2013年 | $ 612,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2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園林市政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600,000.00(澳門幣柒佰陸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950,000.00 |
2012年 | $ 5,700,000.00 |
2013年 | $ 95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3.021.160.08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