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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新《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並以之代替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二、該收費表的金額可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或更新,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公共部門及公共實體無須繳付第一款所指收費表的費用及價金。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一章——公共運輸執照 | |
第一條——的士公司 | |
一、經營准照 |
透過拍賣或批給 |
二、於每年強制檢驗時,的士經營准照續期(每輛,每年) | $ 150.00 |
三、准照所有權轉移 | $ 2,000.00 |
四、的士咪錶檢定費用 | $ 100.00 |
第二條——的士從業員 | |
一、首次報考的士專業工作證 |
豁免 |
二、重考(倘考試不合格或缺席) | $ 100.00 |
三、簽發的士專業工作證 | $ 400.00 |
四、的士專業工作證續期及補發 | $ 40.00 |
第二章——駕駛執照 | |
第一節——駕駛考試、准照及執照 | |
第三條——學習駕駛執照 | |
一、發出學習駕駛執照 | $ 400.00 |
二、補發或更換學習駕駛執照 | $ 100.00 |
第四條——考試 | |
一、申請駕駛考試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包括理論測驗及駕駛實習測驗) | $ 700.00 |
(三)重型貨車〔包括理論測驗、駕駛實習測驗及技術(機器)測驗〕 | $ 1,200.00 |
二、申請駕駛實習測驗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二)輕型汽車 | $ 350.00 |
(三)重型貨車 | $ 600.00 |
(四)重型客車 | $ 800.00 |
(五)牽引車或鉸接式車輛 | $ 600.00 |
三、申請技術(機器)測驗 | $ 300.00 |
四、重考 | $ 300.00 |
五、提前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 $ 300.00 |
六、延遲理論、實習或技術(機器)等任何一項測驗 | $ 180.00 |
七、駕駛學習及考試中心使用費(每輛,每小時) | $ 10.00 |
第五條——駕駛執照及特別准照 | |
一、澳門駕駛執照 | |
(一)簽發臨時駕駛執照 |
豁免 |
(二)駕駛執照按期續期 | $ 200.00 |
(三)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 $ 400.00 |
(四)駕駛執照逾期更換 | $ 400.00 |
(五)以其他國家簽發的駕駛執照或同等證件換發澳門駕駛執照 | $ 1,000.00 |
(六)簽發澳門駕駛執照證明(中文或葡文) | $ 50.00 |
二、特別駕駛執照 | |
(一)發出特別駕駛執照(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持有人) | $ 480.00 |
(二)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七十二條第五款發出 | $ 1,000.00 |
(三)特別駕駛執照按期續期 | $ 300.00 |
(四)特別駕駛執照逾期續期 | $ 540.00 |
三、國際駕駛執照 | $ 100.00 |
四、補發或因更改資料及附註而更換 | |
(一)臨時駕駛執照 | $ 100.00 |
(二)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執照 | $ 200.00 |
第二節——教練員及駕駛學校 | |
第六條——教練員 | |
一、學費——教練員培訓課程〔理論及技術(機器)〕 | $ 400.00 |
二、教練員特別考試(駕駛實習) | $ 1,200.00 |
三、重考 | $ 300.00 |
四、簽發教練員准照 | $ 600.00 |
五、教練員准照按期續期 | $ 300.00 |
六、教練員准照逾期續期 | $ 600.00 |
七、附註 | $ 200.00 |
第七條——駕駛學校 | |
一、學費——校長培訓課程(培訓及考試) | $ 500.00 |
二、簽發駕駛學校執照(包括檢查設施) | $ 3,600.00 |
三、駕駛學校執照續期(年度) | $ 1,000.00 |
四、駕駛學校執照所有權轉移 | $ 2,500.00 |
五、因更改設施、校址或名稱而作的附註 | $ 2,000.00 |
第三章——機動車輛、工業機器車、掛車、半掛車的批核註冊及登記 | |
第一節——註冊 | |
第八條——臨時註冊號牌 | |
一、特別號牌(供進口商用)——每年三月份續期(每年)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一對號牌) | $ 3,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1,500.00 |
(三)特別號牌逾期續期 | |
――輕型或重型汽車(一對號牌) | $ 4,5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2,250.00 |
二、試車牌(供輕型汽車、重型汽車、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用,每15日) | $ 450.00 |
三、臨時號牌(供暫時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駛的車輛用,每1日) | $ 30.00 |
第九條——註冊、恢復及/或發出普通號碼的註冊(包括首次檢驗) | |
一、輕型摩托車 | $ 1,800.00 |
二、重型摩托車 | $ 2,200.00 |
三、輕型汽車 | $ 4,800.00 |
四、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40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2,700.00 |
第十條——購置經挑選的普通號碼、特別號碼及個人專有的註冊 | |
一、購置普通號碼的註冊 | |
(一)在每日訂定之首200個號碼中挑選 | |
――輕型或重型汽車 | $ 12,0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800.00 |
(二)在每日訂定之第201至第400個號碼中挑選 | |
――輕型或重型汽車 | $ 20,000.00 |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0 |
二、購置特別號碼的註冊(最低投標價) | |
(一)汽車 | |
――A組 | $ 100,000.00 |
――B組 | $ 80,000.00 |
――C組 | $ 50,000.00 |
——D組 | $ 2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A組 | $ 6,000.00 |
——B組 | $ 4,000.00 |
三、 購置個人專有註冊 | |
(一)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式樣(人名或字母數字) | $ 1,000,000.00 |
(二)由交通事務局確定的字母數字式樣(投標底價) | $ 1,000,000.00 |
(三)在個人專有註冊號牌使用非規定顏色的附加費 |
有關費用的十分一 |
四、 參加投標或購買特別號碼註冊的保證金 | |
(一)A組及B組汽車 | $ 10,000.00 |
(二)C組及D組汽車 | $ 3,000.00 |
(三) 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0 |
五、 延遲使用經挑選的普通號碼或特別號碼註冊,超過90日的附加費(每月,自取得之日起計最多一年) | $ 1,000.00 |
第十一條——註冊號碼的轉移 | |
一、的士或教練車註冊號碼的轉移 |
豁免 |
二、經挑選的普通號碼、特別號碼及個人專有之註冊轉移(包括轉移時新的註冊檢驗)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 | |
―― 已繳付取得費用 | $ 3,000.00 |
―― 未繳付取得費用 | $ 12,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 已繳付取得費用 | $ 800.00 |
―― 未繳付取得費用 | $ 1,800.00 |
三、轉移已取得但未登記的註冊號碼 | |
(一)輕型或重型汽車 | $ 3,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800.00 |
第二節——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 | |
第十二條——核准程序(行政程序及技術檢驗) | |
一、輕型汽車、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以及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4,8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200.00 |
三、發動機說明書或輪胎表、預示信號裝置、安全帶或其他附件或組件型號 | $ 500.00 |
四、* | |
註釋:對進口車輛自用的個人進口商而言,技術檢驗等同於首次檢驗,但須繳付相應的註冊費用 | |
第十三條——建造、改裝或更換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核准建造、改裝或替換任何種類車輛的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1,500.00 |
第三節——檢驗、檢查及專門鑑定 | |
第十四條——定期檢驗 | |
一、於交通事務局訂定日期內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110.00 |
(二)私人用途之輕型汽車 | $ 150.00 |
(三)職業用途之輕型汽車(包括教練車、的士、自駕之輕型出租汽車、貨車及客貨車) | $ 110.00 |
(四)私人用途之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 |
(五)職業用途之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之教練車、貨車及自駕之輕型及重型出租摩托車) | $ 80.00 |
(六)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掛車或半掛車 | $ 150.00 |
(七)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110.00 |
(八)三輪車 |
豁免 |
二、在原定期限以外 | $ 1,000.00 |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十五條——特別檢驗及重驗 | |
一、法定期限內申請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 | $ 5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500.00 |
二、第二次重驗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800.00 |
(二)輕型汽車 | $ 8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5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800.00 |
三、由權限當局依法著令進行的檢驗 |
豁免 |
四、逾期申請(每逾期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的附加費)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500.00 |
(二)輕型汽車 | $ 5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500.00 |
五、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十六條——專門鑑定及檢查 | |
一、機動車輛專門鑑定 | $ 300.00 |
二、檢查車輛的整體狀況(應車主要求) | $ 500.00 |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 |
第四節——移走及存放車輛 | |
第十七條——移走車輛 | |
一、腳踏車 | $ 5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20.00 |
三、輕型汽車 | $ 300.00 |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 $ 45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450.00 |
第十八條——存放車輛(每日) | |
一、腳踏車 | $ 1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0.00 |
三、輕型汽車 | $ 50.00 |
四、載貨、載客、客貨兩用或特殊重型車 | $ 100.00 |
五、作居住用途或有篷的野營或運載貨物的掛車或半掛車 | $ 100.00 |
第五節——其他 | |
第十九條——登記摺 | |
一、發出 |
豁免 |
二、補發、因更改資料或附註而更換行車登記摺 | $ 60.00 |
第二十條——所有權轉移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00.00 |
二、工業機器車或半掛車 | $ 2,000.00 |
第四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 |
第二十一條——聲明書及其他 | |
一、補發或更換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貼紙 | $ 50.00 |
二、補發其他沒有規定特別費用的准照 | $ 50.00 |
三、各類聲明書或附註 | $ 60.00 |
四、牌照現況說明(查車紙) | $ 20.00 |
五、加快費用 | $ 200.00 |
第二十二條——書冊及識別標誌 | |
一、 輔助駕駛考試書冊 | |
(一) 第一分冊——交通標誌(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二) 第二分冊——路面交通情況(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三)第三分冊——交通規則(雙語版或英文版) | $ 8.00 |
(四)三冊套裝(雙語版或英文版) | $ 20.00 |
(五)駕駛技術(機器)測驗(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5.00 |
二、第3/2007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指之識別標誌(鋁質之P牌) | $ 10.00 |
第二十三條——證明書及其他相同性質的文件 | |
證明書或其他相同性質的文件 | $ 60.00 |
*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總表》所指的各類文件、文書及行為均須收費。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6/201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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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379,329.20(澳門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586,219.50 |
2012年 | $ 793,109.7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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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合作協議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標誌性建築物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698,465,150.20(澳門幣陸億玖仟捌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59,232,575.10 |
2011年 | $ 269,386,060.10 |
2012年 | $ 69,846,515.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3.021.158.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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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450,000.00 |
2011年 | $ 3,600,000.00 |
2012年 | $ 45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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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的合同,金額為$1,787,316.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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