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75/2011號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5/2011號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4,310.00
2 $7,950.00
3 $10,960.00
4 $13,320.00
5 $15,030.00
6 $16,760.00
7 $18,470.00
8人或以上 $20,180.00

二、......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600.00
中學教育 $2,6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1,700.00
中學教育 $2,20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100
內地 $2,200
台灣 $3,300
香港 $5,0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000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000元(澳門幣貳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