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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75/2011號及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5/2011號及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
1 | $4,310.00 |
2 | $7,950.00 |
3 | $10,960.00 |
4 | $13,320.00 |
5 | $15,030.00 |
6 | $16,760.00 |
7 | $18,470.00 |
8人或以上 | $20,180.00 |
二、......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600.00 |
中學教育 | $2,60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1,700.00 |
中學教育 | $2,200.00 |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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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 每月發放金額 | |
中國 | 澳門 | $3,100 |
內地 | $2,200 | |
台灣 | $3,300 | |
香港 | $5,000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5,000 |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000元(澳門幣貳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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