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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5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聖若瑟大學教學專業資格學位後文憑課程的名稱為學位後教育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可報讀本課程。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 學術範疇:教育學
二、 課程期限:一年
三、 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 授課形式:面授
五、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30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教育原理 | 必修 | 45 | 3 |
課程發展與評鑑 | " | 45 | 3 |
資訊及通訊科技教育 | " | 45 | 3 |
教室管理與領導 | " | 45 | 3 |
教育與心理研究 | " | 45 | 3 |
家庭、社區與學校 | " | 45 | 3 |
學生須選讀下列任一組的科目: | |||
第一組 | |||
教學法(小學教育) | 必修 | 45 | 3 |
教學實習I(小學教育) | " | 45 | 3 |
教學實習II(小學教育) | " | 90 | 6 |
第二組 | |||
教學法(中學教育) | 必修 | 45 | 3 |
教學實習I(中學教育) | " | 45 | 3 |
教學實習II(中學教育) | " | 9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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