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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學生福利基金發放之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之規章,該規章為本批示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二、廢止十二月十六日第39/SAAEJ/96號批示。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正就讀或擬報讀由公立或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開辦的、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非高等教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可享受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
一、已於教育機構註冊的申請人,應向其所屬教育機構提出申請,其餘申請人應直接向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簡稱教青局)提出申請。
二、如多名申請人屬同一家庭的成員,所有申請應一併向就讀最高教學階段的成員所註冊的教育機構提出。
一、申請應於學生福利基金每年指定的申請期限內,透過填寫由教青局提供的專用申請表格為之。
二、於指定申請期限以外的時間,只接受適當證明家庭經濟狀況有變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
三、除申請表外,申請卷宗尚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但已在教青局登記者除外;
(二)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所有家庭成員於提出申請前的最近十二個月的收入證明,如屬僱員,其收入證明須經僱主實體適當確認,但無法作確認而有合理解釋者除外;
(四)每月居住開支的證明文件,如住屋的租金收據或供款金額證明文件;
(五)其他有助評估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重要文件。
四、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下列概念應理解為:
(一)家庭成員——所有與申請人同食同宿者,包括申請人本人及其他在外地就學而非經濟獨立的成員;
(二)家庭成員收入——各家庭成員可運用的所有收入來源,尤其包括薪俸、月薪、雙糧、假期津貼、退休金、租金、銀行利息、賞金、佣金及商業活動的收益。
五、教青局負責分析申請卷宗,並依職權查核所提交資料的真確性,為此,在審理卷宗時,得要求提交本條並無提及的其他證明文件。
一、津貼金額是根據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及申請人就讀的教學階段計算。
二、為發放津貼,申請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
1 | 3000元 |
2 | 5500元 |
3 | 8000元 |
4 | 10000元 |
5 | 12000元 |
6 | 13500元 |
7 | 15000元 |
8或以上 | 16000元 |
三、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按下列公式計算:*
(R-DH)/12
其中:
R 代表家庭成員最近十二個月的總收入;
DH 代表最近十二個月用於支付住屋租金或供款的居住開支。
四、從家庭成員總收入中減除的居住開支,其最高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經證實患有疾病或殘障等情況,學生福利基金得決定採用高於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所對應的津貼級別。
一、受惠學生名單將在其所屬教育機構張貼,名單上將列明發放的津貼級別。
二、直接向教青局提交申請的受惠學生名單將於教青局指定的地點張貼。
三、名單亦可透過認為屬適當的其他途徑公佈。
津貼是根據就讀的教學階段每年發放一期。
一、津貼可透過支票或銀行存款直接支付予教育機構、學生監護人或已成年的學生本人。
二、如屬直接支付予教育機構的情況,該機構應將津貼全數交予學生監護人或已成年的學生本人,但需從中扣減學習費用,如學費、實驗材料費、教學材料費及課程補充活動費等除外。
三、未能根據上款規定交付的津貼,應退回學生福利基金。
四、教青局可向教育機構發出關於交付津貼的指引。
提交虛假聲明者,應退還所收取的津貼,且須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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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幼兒教育 | 3200元 | 1600元 |
小學預備班 | 3200元 | 1600元 |
小學教育 | 3200元 | 1600元 |
初中教育 | 4800元 | 2475元 |
高中教育 | 9000元 | 4500元 |
二、給予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幼兒教育 | 800元 | 400元 |
小學預備班 | 1000元 | 500元 |
小學教育 | 1000元 | 500元 |
初中教育 | 1400元 | 700元 |
高中教育 | 1500元 | 750元 |
三、廢止第40/2002號及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2004/2005學年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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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教學專業資格學位後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並構成本批示組成部分。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報讀本課程:
(一)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
(二)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教務委員會視為同等學歷及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所規定條件者。
四、本課程頒發教學專業資格學位後文憑,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由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應用科學——教育學
二、課程期限:一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之學分總數:36學分及各學科成績合格
教學專業資格學位後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 學時 | 學分 |
課程發展技巧 | 42 | 3 |
如何教授主修科目 | 42 | 3 |
評核及評估 | 42 | 3 |
社會學習環境及課堂生活 | 28 | 2 |
教育價值觀 | 42 | 3 |
特殊教育需求 | 21 | 1.5 |
家庭、社群與學校 | 21 | 1.5 |
領導及管理 | 42 | 3 |
資訊溝通科技 | 28 | 2 |
文化與平等教育 | 28 | 2 |
實習(1) | 42 | 3 |
實習(2) | 126 | 9 |
總計 |
504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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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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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暨南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暨南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之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4/2005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2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暨南大學 |
中國廣東省廣州石牌 |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 | |
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
四、高等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金融學專業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基礎英語 | 必修 | 180 | 4 |
中國經濟問題研究 | " | 40 | 3 |
貨幣銀行研究 | " | 60 | 3 |
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 | " | 60 | 3 |
國際貿易研究 | 選修 | 40 | 2 |
財務管理與分析 | " | 40 | 2 |
中國金融電子化與電子商務 | " | 40 | 2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資本市場與證券投資研究 | 必修 | 60 | 3 |
國際金融研究 | " | 60 | 3 |
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 | 選修 | 40 | 2 |
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 | " | 40 | 2 |
數理經濟 | " | 40 | 2 |
西方貨幣理論研究 | " | 40 | 2 |
中國財稅研究 | " | 40 | 2 |
國際結算 | " | 40 | 2 |
公司金融 | " | 40 | 2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畢業論文撰寫 | 必修 | — | — |
畢業論文答辯 | " | — | — |
註:(1)學生應於第一學年及第二學年從十門選修科目中選修八門。
(2)畢業總學分為35分。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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