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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15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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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3,450.00
2 6,360.00
3 8,770.00
4 10,660.00
5 12,030.00
6 13,410.00
7 14,780.00
8人或以上 16,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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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457,2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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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16,96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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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588,000.00(澳門幣叁仟零伍拾捌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410,000.00

2013年

$ 5,025,000.00

2014年

$ 6,477,000.00

2015年

$ 9,744,000.00

2016年

$ 8,932,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0.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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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天然氣熱水爐具」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訂立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天然氣熱水爐具」的合同,金額為$1,795,423.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79,542.30

2013年

$ 1,615,880.7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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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遷移位於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通訊電纜」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遷移位於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通訊電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20,401.05(澳門幣貳佰伍拾貳萬零肆佰零壹元零伍分)。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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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 785號的土地上興建的安順大廈之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一房一廳(T1) 第一座 --- 669,200.00
二房一廳(T2) 第一座 --- ---
第二座 --- ---
三房一廳(T3) 第一座 --- ---
第二座 --- ---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六十點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第一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平均售價為澳門幣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八角。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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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26,241,683.20(澳門幣貳仟陸佰貳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2年

$ 1,730,134.10

2013年

$ 6,920,536.40

2014年

$ 6,920,536.40

2015年

$ 5,190,402.30

科達有限公司

 

2012年

$ 456,672.80

2013年

$ 1,826,691.30

2014年

$ 1,826,691.30

2015年

$ 1,370,018.6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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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中華總商會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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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司法官得享有下列其中一種居所權利:

(一)租賃或居住津貼及設備津貼;

(二)無配備家具之房屋及設備津貼;

(三)配備家具之房屋。

二、上款所指居所權利,須考慮確實與司法官共同居住的親屬數目而定,按下列標準為之:

(一)僅司法官或司法官及其配偶── T3;

(二)除上項所指人員外,另有1人或2人── T4;

(三)除第一項所指人員外,另有3人或3人以上── T5。

三、租賃或居住津貼及設備津貼的金額如下:

房屋類型 租賃或居住津貼 設備津貼
T3  $ 15 000.00 $ 83 000.00
T4  $ 18 000.00 $ 96 000.00
T5  $ 21 000.00 $106 000.00

四、獲發給第一款一項所指津貼的司法官無須履行任何對待給付。

五、屬因職務而獲分配房屋之情況,須履行的對待給付應視乎司法官居所權利屬第一款二項或三項的類型而定,有關給付分別為其薪俸的2%或3%。

六、當與司法官共同居住的任何家屬或地位等同者每月收入相當或高於公職人員的最低月薪時,對待給付則為上款所指的百分比再加2%。

七、廢止第4/GM/93號第41/GM/97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月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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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執行及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升級、營運及保養」的工程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執行及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升級、營運及保養」的工程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04,864,001.83(澳門幣陸億零肆佰捌拾陸萬肆仟零壹元捌角叁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41,000,000.00

2013年

$ 135,000,000.00

2014年

$ 155,000,000.00

2015年

$ 111,793,329.10

2016年

$ 62,070,672.73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6.00.00.04、次項目8.044.108.01,金額為$80,000,000.00(澳門幣捌仟萬元整);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074.18,金額為$61,000,000.00(澳門幣陸仟壹佰萬元整)。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廢止第4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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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 — ATAL em Consórcio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 — ATAL em Consórcio訂立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937,740.70(澳門幣捌佰玖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5,937,740.70

2013年

$ 3,0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44.078.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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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體執行「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876,800,000.00(澳門幣壹拾捌億柒仟陸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480,000,000.00

2013年

$ 600,000,000.00

2014年

$ 600,000,000.00

2015年

$ 196,8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7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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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中航二十一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中航二十一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697,414.00(澳門幣玖佰陸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000,000.00

2013年

$ 7,697,414.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六章「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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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黎定發個人企業主組成的合作經營執行「魚鰓巷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黎定發個人企業主組成的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魚鰓巷行人天橋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0,683,061.59(澳門幣壹仟零陸拾捌萬叁仟零陸拾壹元伍角玖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478,000.00

2013年

$ 3,205,061.59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1、次項目8.051.225.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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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已獲第3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7,222,6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4,674,452.00

2012年

$ 40,028,000.00

2013年

$ 2,520,148.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87.07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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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宏基行有限公司及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合同,金額為$35,056,582.00(澳門幣叁仟伍佰零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整),已獲第3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供應的數量及價格的調整,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4,796,212.00(澳門幣叁仟肆佰柒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宏基行有限公司

2011年

$ 1,586,726.25

2012年

$ 11,965,578.00

2013年

$ 10,855,620.00

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

2011年

$ 748,318.75

2012年

$ 5,044,582.00

2013年

$ 4,595,387.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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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16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有關判給予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執行「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的分段支付如下,總金額仍維持$671,200,000.00(澳門幣陸億柒仟壹佰貳拾萬元整):

2012年

$ 171,272,000.00

2013年

$ 272,176,000.00

2014年

$ 117,232,000.00

2015年

$ 110,52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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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08,000,000.00(澳門幣壹億零捌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08,000,000.00)

   

總收入

(108,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8,000,000.00)

   

總開支

(108,000,000.00)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惠芬、張鴻喜、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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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填海工程——管理諮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填海工程——管理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15,762.50(澳門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伍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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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85,000,000.00(澳門幣捌仟伍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旅遊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2-00 共同分享  
  05-01-02-04 旅遊基金——博彩撥款 (85,000,000.00)
    總收入 (85,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8-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85,000,000.00)
    總開支 (85,000,000.00)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unior,方丹妮,高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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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30,000,000.00(澳門幣叁億叁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衛生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30,000,000.00)
    總收入 (330,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30,000,000.00)
    總開支 (330,000,000.00)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陳惟蒨,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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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488,934,325.00
2012年 $ 643,572,800.00
2013年 $ 1,709,371,582.00
2014年 $ 1,211,783,986.00
2015年 $ 596,981,797.00
2016年 $ 21,285,396.00
2017年 $ 16,070,11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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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3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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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收益項目 金額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15,300,000.00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15,300,000.00
  74 營運津貼 15,300,000.00
    總收益 15,300,000.00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64,000.00
  61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5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2,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2,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1,000.00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1,000.00
  68 財務支出及損耗 1,000.00
25-00   人事費用 12,678,000.00
25-01   工資及薪金 9,598,000.00
  64 人事費用 9,598,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1,74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000.00
  64 人事費用 1,738,0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1,312,000.00
  64 人事費用 1,312,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26,000.00
  64 人事費用 26,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527,000.00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831,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829,5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1,500.00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60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600,000.00
26-03   維修及保養 32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322,000.00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269,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269,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5,000.00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14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4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15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55,000.00
26-08   保險費 38,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35,000.00
  64 人事費用 3,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1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2,000.00
26-10   雜項支出 15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24,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30,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1,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30,000.00
29-02   會費及捐贈 3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30,000.00
    總費用 15,300,000.00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鄭秋明,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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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於澳門國際機場「推廣誠信店之廣告媒體製作」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於澳門國際機場「推廣誠信店之廣告媒體製作」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095,000.00(澳門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消費者委員會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