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6

  • 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的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八十元。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6-2037

    • 許可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72,8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57,600.00
    2012年 $ 2,515,2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7

    • 許可訂立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588,484.00(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000,000.00
    2012年 $ 9,588,48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8.051.22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7-2038

    • 許可訂立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金額為$47,222,6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000,000.00
    2012年 $ 32,222,6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87.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8-2039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214,000.00(澳門幣伍仟叁佰貳拾壹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420,833.40
    2012年 $ 20,998,000.20
    2013年 $ 16,115,222.40
    2014年 $ 8,679,94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39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6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94,5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558,900.00
    2012年 $ 2,235,6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2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40

    • 許可訂立提供“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0,000.00(澳門幣壹佰 叁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8,000.00
    2012年 $ 1,242,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7.020.24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40-2041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4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香港中文大學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601,6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640,640.00
    2012年 $ 3,960,96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7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1

    刊登日期:

    2011.11.14

    版數:

    2041-2043

    • 核准《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八條所指的新M/10格式印件。
    被廢止 :
  • 第29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市區房屋稅規章》M/4A及M/10格式印件。
  •  
    相關法規 :
  • 第19/78/M號法律 - 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
  •  
    相關類別 :
  • 《都市物業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9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的《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八條所指的新M/10格式印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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