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八十元。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72,8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257,600.00 |
2012年 | $ 2,515,2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巴士及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588,484.00(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3,000,000.00 |
2012年 | $ 9,588,484.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8.051.22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供應「A系列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金額為$47,222,6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5,000,000.00 |
2012年 | $ 32,222,6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87.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214,000.00(澳門幣伍仟叁佰貳拾壹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7,420,833.40 |
2012年 | $ 20,998,000.20 |
2013年 | $ 16,115,222.40 |
2014年 | $ 8,679,944.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94,5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58,900.00 |
2012年 | $ 2,235,6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2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0,000.00(澳門幣壹佰 叁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38,000.00 |
2012年 | $ 1,242,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7.020.24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香港中文大學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601,6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640,640.00 |
2012年 | $ 3,960,96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7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的《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八條所指的新M/10格式印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