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2

刊登日期:

2012.10.4

版數:

907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合同,金額為$41,598,570.90(澳門幣肆仟壹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2年 $ 4,697,296.00
    2013年 $ 14,091,887.00
    2014年 $ 2,348,648.40
    科達有限公司
    2012年 $ 3,931,089.00
    2013年 $ 11,793,267.00
    2014年 $ 1,965,545.30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2年 $ 615,742.00
    2013年 $ 1,847,225.00
    2014年 $ 307,871.2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2

    刊登日期:

    2012.10.4

    版數:

    908-910

    •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752,268,467.00(澳門幣柒億伍仟貳佰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房屋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52,758,217.00
      07-00-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1-00-00 房屋租金  
      07-01-01-00 社會房屋租金 -32,926,000.00
        資本收入  
      09-00-00-00 投資資產之出售  
      09-06-00-00 房屋——其他部門  
      09-06-01-00 出售社會房屋 632,436,250.00
        總收入 752,268,467.00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2-00-00 編制以外人員  
    6-01-0 01-01-02-02-00 年資獎金 85,000.00
    6-01-0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200,000.00
    6-01-0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500,0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6-01-0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300,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6-01-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2,990,0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6-01-0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100,000.00
    6-01-0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3,000,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6-01-0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5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6-01-0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3,000,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1-00-00-00 公營部門  
      04-01-05-00-00 其他  
    9-02-0 04-01-05-00-99 其他 707,613,467.00
      04-03-00-00-00 私人  
    6-01-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32,50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6-01-0 05-02-03-00-00 不動產 500,000.00
    6-01-0 05-02-05-00-00 雜項 30,000.00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1,300,000.00
        總開支 752,268,467.00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法規:

    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2

    刊登日期:

    2012.10.4

    版數:

    911-917

    • 為適用《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所使用的專用表格及收費表。
    被廢止 :
  • 第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專用印件式樣及收費表。
  •  
    廢止 :
  • 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
  •  
    相關法規 :
  • 第43/99/M號法令 - 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著作權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集體管理機構的登記應按照有關手續向經濟局提出申請,並適當填寫載於本批示且成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專用表格,連同《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文件一併遞交。

    二、《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九條所指的強制性通知,須適當填寫載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表格,連同該條所指的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三、要求發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條所指集體管理機構的登記或強制性通知的證明,應透過載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表格向經濟局提出申請。

    四、關於作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條所指行為而需繳交的費用,其金額由載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收費表訂定。

    五、廢止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

    附件三

    (第三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

    附件四

    (第四款所指的收費表)

    費用
    行為 澳門幣
    1. 登記 500.00
    2. 經認證的證明或影印本/每頁 1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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