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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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直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二、“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旨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安排禮賓及非外交政策的領事事務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策劃及籌備行政長官在澳及外訪的官式活動;
(二)統籌國內外部長級以上代表團及行政長官指定的人士的訪澳接待活動;
(三)負責管理外國駐港澳領事及官方認可機構的非外交政策事務,以及相關聯繫;
(四)協助辦理外交代表證件及領事官員證件;
(五)就特區政府各部門與國際組織的國際合作及交流活動提供協助;
(六)協調辦理行政長官在澳的接見、會議、宴請及簽署儀式;
(七)統籌行政長官指定的特區政府大型活動。
三、“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為一年,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請查閱:第2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委任,其報酬分別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及副局長的薪俸點。主任得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五、“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由其運作所需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或徵用方式、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或透過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有關人員。
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七、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負責向“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提供後勤輔助。
八、因“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承擔。
九、如上款所指預算未能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設立及運作初期執行,因其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行政長官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十、“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可設有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十一、“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應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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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通道及A、B區海底隧道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692,5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407,750.00 |
2012年 | $ 10,284,75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90.294.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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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776,78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已獲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6,516,663.20(澳門幣 叁仟陸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貳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8年 | $ 11,033,034.00 |
2009年 | $ 20,227,229.00 |
2010年 | $ 3,677,678.00 |
2012年 | $ 1,578,722.20 |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8.052.038.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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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司長辦公大樓地面層至四樓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司長辦公大樓地面層至四樓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3,986,295.80(澳門幣肆仟叁佰玖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5,000,000.00 |
2013年 | $ 18,986,295.8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1.044.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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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07,6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柒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361,520.00 |
2013年 | $ 1,446,08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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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泌尿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泌尿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278,328.00(澳門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379,721.00 |
2013年 | $ 1,139,164.00 |
2014年 | $ 759,443.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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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光學證件及護照閱讀器」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光學證件及護照閱讀器」的合同,金額為$6,734,740.00(澳門幣陸佰柒拾叁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5,359,203.00 |
2013年 | $ 1,375,537.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10.009.3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鄰近沙梨頭海邊大馬路道路工程——第一區」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鄰近沙梨頭海邊大馬路道路工程——第一區」的合同,金額為$11,403,840.0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9,500,000.00 |
2013年 | $ 1,903,84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5、次項目8.051.051.9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7——氹仔口岸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7——氹仔口岸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891,989.00(澳門幣柒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352,910.00 |
2013年 | $ 2,705,820.00 |
2014年 | $ 2,705,820.00 |
2015年 | $ 1,127,439.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4——西灣大橋改善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4——西灣大橋改善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56,662.50(澳門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15,051.00 |
2013年 | $ 711,516.00 |
2014年 | $ 711,516.00 |
2015年 | $ 118,579.5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0、次項目8.051.215.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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