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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消防局黑沙環行動站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消防局黑沙環行動站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445,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肆拾肆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000,000.00 |
2012年 | $ 9,445,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2.030.05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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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維修觀音蓮花苑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維修觀音蓮花苑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248,485.00(澳門幣肆佰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600,000.00 |
2012年 | $ 2,648,485.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7.010.14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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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及第三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及第三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985,000.00(澳門幣壹仟 叁佰玖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900,000.00 |
2012年 | $ 12,085,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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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65,646.40(澳門幣壹佰 叁拾陸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97,546.20 |
2012年 | $ 585,277.20 |
2013年 | $ 585,277.20 |
2014年 | $ 97,545.8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1.3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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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一切與能源業有關的活動。
由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天然氣輸入和傳輸的公共服務及設立相關的供應網絡,電力市場的開放、能源產品的合理使用,以及跟進及監察能源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等,有必要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的預計存續期,由第3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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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斜坡加固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斜坡加固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7,174,78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壹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6,000,000.00 |
2012年 | $ 11,174,78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90.292.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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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202,160.00(澳門幣柒佰貳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14,440.00 |
2012年 | $ 3,086,640.00 |
2013年 | $ 3,086,640.00 |
2014年 | $ 514,44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1.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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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088,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零捌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696,000.00 |
2012年 | $ 25,392,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47.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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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739,1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 叁萬玖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489,200.00 |
2012年 | $ 8,935,200.00 |
2013年 | $ 8,314,7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48.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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