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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經第5/2011號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兌換店的開業期間延長六個月,至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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