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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延期

將經第5/2011號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兌換店的開業期間延長六個月,至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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