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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1.31

版數:

51-52

  • 許可設立一名為“Travelex 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ravelex Macau, Limitada”)的兌換店。
被廢止 :
  • 第13/2015號行政命令 - 廢止“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兌換店業務的許可。
  •  
    相關法規 :
  • 第38/97/M號法令 - 訂定兌換店之設立及業務之新制度。
  • 第59/2011號行政命令 - 許可“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兌換店的開業期間延長六個月。
  •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2015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5/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設立一名為“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ravelex Macau, Limitada”)的兌換店。

    第二條

    章程及經營業務的範圍

    將設立的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核准的章程,並從事法律允許兌換店從事的業務。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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