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設立一名為“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ravelex Macau, Limitada”)的兌換店。
將設立的兌換店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核准的章程,並從事法律允許兌換店從事的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