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及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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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及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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