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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3/2011

刊登日期:

2011.8.15

版數:

1665

  • 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
廢止 :
  • 第56/91/M號法令 - 訂定從澳門往外地乘客運票徵收稅款二十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乘客除外。
  • 第61/99/M號法令 - 調整由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應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及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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