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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及十月十八日第61/99/M號法令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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