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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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1號法律:
第3/2011號法律: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5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5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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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印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
- 因不法事實產生的財產或非財產的金錢損害之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五款、第七百九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七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自作出確定相關金額的司法判決之日起計算相關遲延利息,不論該司法判決為一審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或是清算債務之執行之訴中所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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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1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簽署《共同促進殘疾人體育發展項目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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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11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便簽署《共同促進殘疾人特殊藝術發展項目合作協議》。
刊登日期: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