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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一月二十九日第15/83/M號訓令給予“法國巴黎銀行”(原名為“法國國家巴黎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銀行業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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