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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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0號法律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