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10號法律

公報編號:

34/2010

刊登日期:

2010.8.23

版數:

670-671

  •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法律 -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  
    相關類別 :
  • 工商產業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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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0號法律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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