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