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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訂定郵政局財政制度的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損益的運用﹚

一、 .....................................

二、 .....................................

三、 .....................................

四、如一般準備金帳目的盈餘超過資本帳目盈餘的25%,則超出部分加入資本帳目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