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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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訂定郵政局財政制度的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損益的運用﹚
一、 .....................................
二、 .....................................
三、 .....................................
四、如一般準備金帳目的盈餘超過資本帳目盈餘的25%,則超出部分加入資本帳目內。”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