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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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5/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7/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
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培訓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經行政長官任命的四名常設成員組成,並由培訓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