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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撤銷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的以下服務:
7.11 由總機控制按時提醒(每次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