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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

財政司

澳門地區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署之契約摘錄

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之修訂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特許之標的)

一. 澳門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或《特許人》授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TM》或《被特許人》)專營權於本合同所明確規定的範圍內經營下列公共電訊服務,並安裝及管理就此目的而所需之一切電訊系統和設備。

a) 本地服務:固定電話服務、電報服務及固定專線電報服務、數據交換傳輸固定服務及租賃線路服務。

b) 國際服務:必須具有通訊編址並於實時中進行的固定電話服務、電報服務和固定專線電報服務,以及數據交換傳輸固定服務和租賃線路服務。

c) 傳送服務:固定電話服務、專線電報服務、電報服務、數據交換傳輸固定服務。

第一條A(定義)

為本合同之效力,下列名詞的定義為:

a) 接入/互相連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網絡與公共電訊服務其他經營者的網絡之間的連接;

b) 被特許人或CTM: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c) 總督或政府: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澳門總督,該日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d) 電訊基本設施或電訊網絡:維持傳輸、接收或發射訊號的實物或電磁工具之集合體;

e) 澳門,本地區或特許人: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作為公法人之澳門地區,該日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f) 租賃線路服務:以透明的方式,提供臨時或永久性質電訊網絡的傳輸能力;

g) 數據交換傳輸固定服務:提供在電訊網絡終端處發出及接收具編號的數據傳輸,並容許任何人使用與其終端連接的設備和其他終端通訊;

h) 固定電話或固定音頻電話服務:提供在電訊網絡終端處發出及接收在實時中進行具編號的話音傳輸,並容許任何人使用與其終端連接的設備和其他終端通訊;

i) 固定專線電報服務:根據國際電訊聯盟有關的提議,尤其是F.60的提議,使用S.1提議第二款的國際字母和以50波特的傳送方式,提供在電訊網絡終端處發出及接收具編址的電報訊息傳輸,並容許任何人使用與其終端連接的設備和其他終端通訊;

j) 國際服務:當在本地區發出或終止時;

l) 本地服務:當在本地區發出及終止時;

m) 公用電訊服務:由經營者透過其系統以直接方式,或透過與不同經營者互聯的系統以間接方式,向普羅大眾-使用者、或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

n) 電報服務:根據國際電訊聯盟有關的提議,向收件人提供接收、傳送、複制及遞交訊息的服務;

o) 傳送服務:在本地區以外發出或接收,但使用裝置於本地區的部份基礎設施;

p) 電訊: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進行信號、符號、文字、圖象、聲音或任何性質的訊息的傳輸、發射或接收。

第—條B

競爭性服務

一. 無須辦理任何其他手續,CTM得在競爭制度內,維持直至簽署本合同之日已經營的公共電訊服務,同時,本地區政府需根據現行的法例規定,授予其有關的許可。

二. 為經營新的公共電訊服務,CTM尚被承認有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同等對待下,爭取獲發准照和要求許可之權利。

三. 在經營競爭性服務中,CTM將和其他任何獲許可之經營者同樣具有對等之對待,並由將獲得核准的法例所規範。

第一條C

接入CTM之網絡

一. CTM不得排斥、拒絕或妨礙於競爭制度內的公共通訊服務之其他經營者接入/互相連接其電訊網絡,但不妨礙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 接入/互相連接CTM電訊網路之公共電訊服務的其他經營者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支付費用予CTM。

三. 確定上款所述的收費金額和建立技術兼容性後,才可要求CTM履行接入/互相連接其網絡的義務。

第二條

特許期限

一. 除發生第二條A所載的消滅原因外,本特許合同於二零壹壹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這期限結束前的第五年,由本地區與被特許人對合同進行檢討,檢討內容由雙方商定。

二. 期限結束時,被特許人將在專營制度內經營所需的全部設施,在免除任何義務、負擔或責任,而有關設施必須處於仍可運作,保存良好,可繼續提供服務及在質量上不會有絲毫減低的狀態下交給本地區。

三. 根據第三十五的規定,在期限結束時,全部重新納入的被特許人的有形不動產將無償地歸還本地區。

四. 在任何時間,於雙方同意下,可對本合同作出修改。

第二條A

特許之消滅

特許消滅於:

a) 特許期限屆滿時;

b) 本地區與被特許人合意時;

c) 贖回;

d) 因公眾利益之原因而解除;

e) 因不履行而解除。

第三條

特許之贖回

一. 本地區可在本合同結束前第五年贖回特許,惟需就此應提前一年通知被特許人。

二. 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情況下,將在專營制度內與經營服務所需的全部設施,在免除任何義務、負擔、責任,而有關設施必須處於仍可運作,保存良好,可繼續提供服務,在素質上不會有絲毫減低的狀態下歸還予本地區,本地區將透過下列所定的附加價值作出補償:

a) 有形不動產淨值及非廢料庫存之價值,並參考由股東大會及總督所核准之最後的資產負債表價值。

b) 按照相等於至贖回之日前三年的資產負債表中,就專營制度內所發展之業務而產生的除稅前之年平均利潤的兩倍半作出補償。

第三條A

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一. 在任何時候,倘因公共利益而獲提議,本合同可由本地區單方解除,而無須理會被特許人不履行任何義務的事由。

二. 根據前款而作出解除時,被特許人有權收取賠償,其金額應按照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被特許人之義務

一. 在本合同範圍內被特許人負責為本地區提供公共電訊服務;以全面滿足本地區的需要;所提供的電訊網絡必須備有後備支援,並結合使用經過適當測試的最先進科技系統;必須構思及制定條件,以迅速滿足本地區在任何地方的需要;以及必須保證服務維持高素質及安全可靠。

二. 按照賦予被特許人的專營權,當總督要求時,根據本合同之規定被特許人需為本地區提供在具有類似澳門特點的其他地區內現存的公共電訊服務。

第六條

服務之公共使用

除現行和將公佈之法例包含的限制,倘申請人符合適用的法津和規章規定之要求,被特許人不得拒絕向任何人提供根據合同規定所必須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電訊之不可侵犯與保密

一. 被特許人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在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下,其所負責之通訊在不可侵犯和保密方面得以被遵守。

二. 保密包括職業保密,被特許人的職員及其機關之據位人均負有責任,不得洩露授話人或收話人的身份,不得洩露經其處理而得知的通訊內容,並禁止向第三者透露上述所指通訊的任何資料。

第八條

適用之法律

一. 被特許人必須遵守本地區現行的法例,以及在電訊方面約束本地區的國際電訊條約、公約、協議及規章,不論有關條約、公約、協議及規章採取何種形式。

二. 任何有關電訊方面的新法例在本地區公佈前將先行諮詢被特許人的意見。

三. (刪除)

第九條

被特許人之權利

一. 在合同簽署日起,被特許人將享有適用的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及屬於澳門郵電司(以下簡稱CTT)有關建設電纜、電話線路及其他電訊設備的權利,尤其有關公產的使用、設定地役權、公益徵收,設立保護區及進入私人土地及樓宇的權利。

二. 在被特許人提出具依據的請求下,總督將會保證被特許人可行使上述的權利。

第二章

特許公司

第十條

公司制度

特許公司受澳門現行法例管制。

第十一條

特許公司之宗旨

一. 特許公司之宗旨為在本合同所明確規定之範圍及條件內經營公共通訊服務,以及經營由總督所許可的任何補充、附屬或次要的業務。

二. 特許公司尚可在本地區以外提供電訊服務以及經營由總督所許可的任何補充、附屬或次要的業務。

第十二條

特許公司的總部及其機構

一. 特許公司的總部和中央管理設在澳門,並應最少有一位受授權董事居住於澳門。

二. 由總督任命一人員代表本地區之公司資本參與特許公司董事會。

三. 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可有一位由政府指定之代表列席,其應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收到每次會議之議程和會議所需研究之文件的副本,並從會議之日起計的法定期限內收到相應的會議記錄副本。

第十二條A

特許公司之章程

一. 特許公司章程須履行及遵照本地區之法律以及本合同所載之條款規定而制定。

二. 特許公司如欲就標的,公司資本的減少,組織變更,公司的分立及解散而更改章程,須呈交總督審閱及核准。

第十三條

本身資本

一. 特許公司的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億五千萬元,在本合同簽訂當日全數繳付。

二. 特許公司必須一次進行增加其所需的資本以確保公司資本在專營期限內不少於有形不動產淨值的百分之四十(40%)。

三. 在特許公司合理請求下及可能使投資增加時,總督可暫時許可其公司資本少於前第二款所指有形不動產淨值之百分比,同時確定適用之條件。

四. 特許公司之公司資本持有人或其比例之任何變動,必須得到總督之許可。

第十四條

轉讓及再批給

一. 未經總督預先許可,特許公司不得轉讓或以任何形式暫時的或永久的移轉全部或部分被批給之權利。

二. 上款所述之禁止事由並不妨礙特許公司以外的其他實體提供或進行特許合同範疇內的任何服務或工作,但有關實體必須受命於特許公司,以其名義進行,並由其負全部責任。

第三章

服務之建立與經營

第十五條

網絡的組成

被特許人之電訊網絡應包括:

a) 提供能滿足本合同標的服務的本地網絡,並設置有關的分站、終端機、相互接駁傳送及交換系統;

b) 按照公共需要,根據國際電信聯盟亞太區及世界電訊計劃和其他國際協議的,用作地區及世界通訊的世界性或區域性通訊計劃,進行本合同標的之國際電訊服務的傳送和交換系統裝置。

第十六條

網絡的發展

一. 為提供優質及可靠的服務,特許公司有責任擴大電訊網並對其作出調整,以滿足服務、使用者及通訊量增長之需要及要求。網絡之發展參照下條條文所列之計劃進行。

二. 特許公司有責任在一特定期限內,與其他被指派的實體合作,除去所有屬其持有的,在空中的或可見的,而不運作的一切配件、電纜及電話線路,並繳付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規劃

一. 在本合同內的總計劃,五年計劃和一年工作計劃,見於本合同之組成部份的附件I,II及III。

二. 每年的新的一年開始直到十一月三十日前,特許公司必須提交新的五年及年計劃予總督審閱及核准。

三. 如總督未明確地要求解釋,而特許公司在其呈交計劃後的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接獲任何通知,則上述第二款所指之計劃被視核准。

四. 總督要求解釋期間,核准期限中止。

第十八條

設立服務的標準

一. 裝置的設計,使用的儀器和設置的方法要經常符合有關技術的最佳規則,同時設備之特點應遵守國際電訊聯盟T系列及國際電訊聯盟R系列的建議中適用的規定,或其他經總督核准為一般使用的國際性規定。

二. 有關首層網絡用作話音頻率傳送的外部裝置必須要經常以地下電纜的形式安裝,但總督個別許可的特殊情況除外。次層的傳輸網絡亦要設在市區範圍的地底下,接駁至使用者的分線箱,本地網絡分線箱的安裝及接駁必須經常以慬慎的方式進行,尤其在旅遊點、受保護的紀念碑的地區。

三. 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按照特許公司同意的標準,特許公司有責任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交換或傳輸系統、裝置上所使用的設備或任何其他零件,因品質、過時或損耗的關係影響到所提供服務之素質而作出更換。

四. 特許公司同時有責任採取所有必要之措施來保護經營服務之裝置,使其免受火災、災禍、破壞或第三者干擾之損害。

第十九條

經營規則

一. 電訊裝置的經營維持是根據國際電訊聯盟UIT-T系列和國際電訊聯盟的UIT-R系列適用建議、其它國際認可的規則、以及負責監察裝置的機構所同意的規則進行。

二. 特許公司有責任維持它的電訊裝置連續不斷地運作,並採取所有預防措施迅速處理因任何原由所引致的服務中斷。

第二十條

電報服務

一. 經本地區及特許公司同意,認為合理時,在不妨礙適合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特許公司將會直接或間接設立及維持認為有效的電報服務,尤其是:

a) 用圖文傳真傳送中文字電報的接收服務,而對方必須有能力提供此項服務;

b) 透過協議由特許公司或澳門的郵政局提供傳送員派遞的服務,但盡可能作出事先的電話或電報傳送。

第二十一條

要求之符合

一. 特許公司應按照現行收費表上所列的,並根據其申請實踐先後的次序,盡快滿足所有電訊裝置的需求。

二. 特許公司可獲總督授權,根據將於公共使用服務規章內規定之規則,對公眾使用服務作出優先的安排。

第二十二條

與用戶的關係

一. 由特許公司所提供給用戶服務取決於下款所載之條件,而這些條件要在安裝前先向用戶說明。

二. 這些條件將載於由總督核准, 列明用戶的權利和責任之標準合同中。在與行政當局、公眾及經濟活動的服務接觸中,特許公司得使用中文及葡文。

第二十三條

維修

一. 特許公司有責任使所有裝置及設備維持在完善的運作狀況之下,永久保障這些裝置及設備性質所要求的,日常及特別的維修,同時對可能發生的缺陷和故障作出迅速的修補,並優先處理對本地區安全有影響的裝置。

第四章

收費

第二十四條

一般原則

一. 特許公司所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每年須經本地區批准。

二. 特許公司提供的服務由使用者根據總督核准並在訓令中確定的收費表付費。

三. 特許公司不得收取未載於上款所述收費表上的任何費用,也不得收受不同於該表所載之收費或以任何方式增加服務價格負擔。

四. 收費應盡可能地按照接近服務成本水平來釐定,並考慮特許公司有關投資的商業收益之需要; 應促進電訊服務的擴展;並應將本地區、葡萄牙和中國其他地區的關係置於優先地位。

五. 對於特許公司向某些用戶提供的未確定收費的特殊業務,在向總督呈交核准之適當申述的有關該業務收費的申請三十天後,直至總督確定固定收費前,特許公司可以使用根據商業計算或用戶商定的臨時收費。

六. 一旦其他經營者按競爭機制提供服務之後,上列數款所述的制度將僅適用於依照專營制度所提供之服務,且特許公司必須遵守第二十六條-A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使用/相互接駁費

在第一條C中所指之使用/相互接駁費,由總督諮詢特許公司及有關經營者的意見後確定,且其費用不應妨礙發展新的服務,並適當及公平地反映交易中各方面的利益,如特許公司為此所引致之費用。

第二十六條

收費之修訂

一. 本地現行有效的固定電話服務之協議制度,倘其間沒有以其它方式達成協議,則維持至特許合同終止時為止。

二. 如總督或特許公司申請及提出合理建議,並經雙方同意,則可對收費規則作出修改。

三. 特許公司為了特別的商業目的,可以實行較合法核准的收費更低的收費,在平等的基礎上給予折扣,但為此效力,特許公司必須最少提前一個月通知總督。

四. 特許公司提出的修改費用建議應指明修改之必要性,並應考慮以下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a) 通脹率及符合一個擁有慎重管理的有效服務之經營成本的提高;

b) 與澳門特點相類似的地區和國家,尤其是香港和新加坡的電訊經營者所實行的收費及收費標準;

c) 因應技術進步而使得成本降低;

d) 特許公司必須承擔在質量、數量和業務多元化正常發展和確保該機構更新的義務;

e) 不可能獲得吸納在修改要求基礎上所增加的費用。

五. 在訂定和修改國際通訊收費時,除上款所述外,應考慮到在國際結算中澳門元與用以計算的貨幣單位的兌換率以及國際條約、公約和協議的適用性規定。

第二十六條-A

競爭服務之收費

特許公司以競爭方式提供服務方面之收費標準的核准和修改,必須遵守適用於其他經營者的制度以及可能公佈的法例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監督職能

一. 總督保留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監督本合同之履行的權利和以其認為的任何時候及方式監督特許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資訊之準確性的權利。

二. 特許公司必須向總督提供一切說明和資料,並對其行使上款所述之權能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 由電訊監管實體負責監察。

第二十八條

監察範圍

為實施上條之規定,特許公司必須:

a) 允許進入其所有的設施;

b) 向監察實體提供查閱所有與特許公司活動有關的簿冊、紀錄和文件,並就此提供監察實體認為必要的說明;

c) 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一切資料和資訊,包括管理機關使用的、監察需要的統計數字;

d) 應監察實體要求,及倘該實體希望在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可以審核設備運行狀況和特點的測試;

e) 在服務出現全部或局部中斷時,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服務素質的評核

一. 特許公司提供一切可以經常審核各方面服務素質的資料和統計數據,尤其關於:

a) 電話亭、電報機及其他用戶設施的安裝及拆除;

b) 用戶設施安裝的申請、提供及停止服務的資料;

c) 輪候名單及其輪候時間;

d) 提供主要及附屬電話機、電報機及其他服務之平均延誤時間;

e) 故障報告、維修及維修工作的平均延誤時間;

f) 本地和國際服務的經營之合規則性;

g) 有關發票及其他的投訴。

二. 提供資料和統計數據的形式及其周期由監察實體和特許公司商定。

三. 監察實體與特許公司合作制定業務素質基本指標和特許公司必須達到的目標。

第六章

人員

第三十條

人員之聘任

特許公司應盡可能從本地區居民中聘請員工。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通則

一. 特許公司的人員依本通則及本地區其他可適用的勞動關係的法律來管理。

二. 對本人員通則的任何修改由特許專營公司提出,並需得到總督的核准。

三. 納入特許公司編制的郵電司電訊服務方面的人員,得保留在其納入之日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

a) 退休;

b) 根據現行法律獲得的特別假期;

c) 倘已獲得郵電司提供住房,則享有免費住房的權利;

d) 免費醫療、住院和醫藥。

四. 上款c)和d)項所列權利可由郵電司調任之人員和特許公司進行協商,郵電司工作人員可以放棄,但這不影響保留a)項和b)項所列權利。

第三十二條

人員之培訓

一. 特許公司對其聘任的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使人員能自行掌握企業的管理和業務的經營。

二. 只要認為培訓人數合理,培訓將在特許公司在澳門的教育中心進行。

三. 在特許期內由特許公司制定的培訓綱要見作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IV。

第三十三條

人員編制

一. 特許公司必須保持有相當素質的編制人員,其數目足以保證業務良好運作和完全完成在本合同中承擔的其他義務所需的一切職能的實施。

二. 特許公司可以臨時聘請有資格之技術員,以解決異常之業務困難和實施新計劃和技術。

第七章

特許公司之會計

第三十四條

商業記帳

一. 特許公司必須在其澳門的總部保持有當日適當編制的帳目,帳目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以澳門幣表示,並在一切其他方面遵守本地法例的規定。

二. 有形不動產財產清單的編制應附以適當的文件作佐證,並應使之能清楚地確認其各個組成部分。

三. 年度報告及營業帳目應在核准後十五日內送呈總督。

四. 當特許公司依據本合同准許的規定,從事其專營範圍以外的其他電訊業務時,應確保就有關利潤和成本設立適當獨立的帳目,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五條

有形不動產之重新充實

一. 鑑於本合同具固定期限,期限結束後,所有經營所需的有形不動產將無償地歸還本地區,因此,准許被特許人進行有形不動產的重新充實,特許結束時其淨值抵銷。

二. 面對技術的進步和發展,除總督和特許公司達成另一協議外,特許公司用於不動產重新充實的正常費用載於附件V中。

三. 逐年按照定額方法並根據以上所述計算的重新充實之金額視為營業成本。

第三十六條

資產之重估

一. 只要本地區許可,特許公司可對其在專營制度下屬經營範圍的有形不動資產進行重新估價。

二. 重新估價之參數應透過特許公司和本地區之間的協議來制定,並須考慮到不動產等級的差異以及其技術折舊和實質價值。

第八章

回報金和稅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回報金

一. 特許公司向本地區繳納相當於經營總收入百分之九的款額作為回報金,為此,無需理會提供服務的制度,所有向用戶開具發票或在沒有發票的情況下向用戶收取的金額均視為收入。

二. 每季度之付款應在該季度以後的三十天內進行,其中,百分之八的款項在財政司支付,百分之一的款項在郵電司支付。

三. 當其他電訊經營者在競爭機制下提供服務後,上述第一款所訂的回報金將以專營制度下所提供服務的毛收入為基礎進行計算。特許公司在競爭制度下所提供的服務方面應根據現行法律,受到與其競爭者相同的對待。

第三十八條

課稅及稅務制度

在特許有效期內,特許公司享有對進口一切其經營和交易所需之材料的關稅豁免,不論是由其購買的財產和服務,還是由其提供的包括於特許標的內的財產或服務。

第九章

處罰

第三十九條

一般原則

一. 特許公司違反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將根據本章規定處罰。

二. 下列條文規定的任何處罰不解除可能發生的特許公司對第三者的責任,也不妨礙對此有權限的實體依本地區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其他處罰。

三. 不可抗力的發生解除特許公司在本合同中承擔的義務,只要專營公司能證實為防止其後果已採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且能證實自己並無過失或故意。

四. 為本合同之效力,戰爭、公共秩序變更、火災、自然災害、破壞或充分證明的第三者介入事件視為不可抗力。

五. 科處本章規定之處罰為本地區總督之權限。

第四十條

罰款

一. 以下的違反將被處以一萬至五十萬澳門元罰款:

a) 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所提供的服務素質低劣;

b) 根據第七條的規定,責任在特許公司或其服務人員的違反通訊保密的行為;

c) 特許公司在建立和經營業務方面未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

d) 無理拒絕提供根據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必須提供的資料;提供虛假資料;無理拒絕監察實體代表進入設施或對其進入製造困難;

e) 收取未被總督核准的費用或實行與已核准之價目表不同的收費;

f) 無理拒絕提供根據本合同規定特許公司必須提供的服務;

g) 在素質、數量及確保設施持久現代化方面,特許公司未履行其應促進業務正常發展的義務;

h)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i) 違反特許公司根據本合同而應遵守的公用規章的法律規定或指示;

j) 對本合同未明確列舉的其它規定的違反。

二. 倘特許公司拖欠繳付回報金或根據本合同應交的其他款項,特許公司需向本地區交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遲延利息:

a) 第一個月,月息百分之二;

b) 以後各月,月息百分之三。

三. 罰款及遲延利息應於特許公司接獲通知日起的三十天內付清,倘特許公司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有關款項,本地區有權從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保證金存款帳戶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違約時合同的解除

一. 倘出現下列違反情況,本地區可以單方面解除特許合同:

a) 放棄經營;

b) 遲繳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所應支付的款項超過六個月;

c) 在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未補足擔保金存款額;

d) 未經總督預先許可,全部或部分、暫時或確定性地轉讓或轉移特許;

e) 末經總督預先許可,改變澳門電訊公司的宗旨;

f) 無理拒絕其它電訊經營者與其連網或無理維持行政或操作上的障礙,以達到獲取他們在非專營服務中的競爭利益;

g) 處以罰款的累積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澳門元。

二. 因未履行義務而解除特許合同,將在總督的立法性法規中予以宣佈。

三. 特許合同的解除一旦被宣佈,則總督有權立即承擔電訊業務的直接管理,或將特許權轉給其他實體。

四. 特許合同被解除後,屬於有關經營範圍內的財產將無償地歸還本地區。

第四十二條

剝奪

一. 特許權可在下述情況下予以剝奪:

a) 當發生有關經營業務明顯無理地中斷時。

b) 當發現特許公司的組織和運作,或有關的經營設施或材料的一般狀況存在嚴重混亂或缺陷時;

二. 在特許權被剝奪期間,特許業務之經營將由本地區之代表來保證,而維持正常經營所需的開支由特許公司負擔。

三. 當認為必要時,特許權的剝奪將予以維持,但本地區可以在結束剝奪時通知特許公司重新經營特許業務,如果特許公司不予接受,特許合同將依照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解除。

四. 當發現有本條第一款a)項和b)項的某一情況時,總督將通知特許公司在不超過十天的合理期限內恢復原有經營狀況,並彌補後果;如特許公司不照此辦理,將實施以上條款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保證金

一. 特許公司在本合同中承擔的金錢性質的義務,按照本地區的命令,以提交金額為二百萬澳門元的銀行即付擔保進行。

二. 上款所列金額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予保持,倘由於任何原因出現減少,則特許公司應予以補足;補足應在特許公司被通知補足之日起計三十天之期限內進行。

第十章

仲裁協議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

一. 本地區與特許公司之間出現的一切關於本合同之解釋和執行的問題將交由一在澳門運作的仲裁庭審理,該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位由總督任命,一位由特許公司任命,第三位為庭長,由雙方協議任命。

二. 如任何一方從接到另一方提出的任命其仲裁員的請求之日起計一個月內沒有作出任命,或者雙方在任命後者後一個月內未就第三位的仲裁員的人選達成協議,則缺少之仲裁員的選用,應任何一方的要求,由澳門普通管轄法院作出。

三. 仲裁庭將按照澳門的法律審理,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可對其決定提出上訴。

四. 仲裁庭的組成和運作所用開支按其比例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一章

其他過渡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本地區和郵電司租用的財產

特許公司將向本地區和郵電司租用附件Ⅵ所列之用於經營的土地、建築物和設施,價格將在該附件中列明,並將根據本地區現行法律調整。

第四十六條

交易協定

附件VII所載之交易協定適用於本合同之範圍。

第四十七條

國際關係

一. 當本地區不能擁有自己的代表時,本地區在國際電訊組織中的代表權以及有關執行國際電訊條約、公約和協議中的一切事務的協調由本地區電訊監督實體通過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行使。

二. 當本地區不能擁有自己的代表或代表團時,如認為有需要,特許公司可派其代表參加國家代表團出席那些國際組織的會議。

第四十八條

輸出資本

一. 允許特許公司向國外支付為設施、維修和發展電訊業務而在國外開支的一切款項以及繳付根據本合同之電訊業務活動引起的與外國管理機構或經營者的帳目所必須的一切款項。

二. 同樣允許特許公司把其在澳門活動的股息,以及因終止特許合同而由本地區支付的款項匯到國外。

三. 特許公司獲許可在國際上進行借款及支付利息和債務之本金,然而在同等的條件下,應給予本地銀行機構優先權。

第四十九條

無線電頻率

一. 特許公司安裝和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取決於依據現行法例而給予的批准。

二. 特許公司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本身經營的站不對其他被許可的站造成有害干擾,並許諾遵守電訊監督實體關於這些站運作的指示和建議。

三. 為使特許公司為履行在本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電訊監督實體將竭力保證特許公司在適當時間獲得所需的無線電頻譜的頻率分配,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特許公司在無線電通訊方面的運作受到有害干擾。

第五十條

優先權

本特許合同到期時,倘總督欲進行新的批給,則在同等條件下特許公司有優先權。

第五十一條

雜項

一. 本合同共有六份原稿,兩份以葡文撰寫;兩份以中文撰寫,另兩份以英文撰寫,澳督及特許公司各保留三份原稿,即一份為葡文,一份為中文,另一份為英文。

二. 倘有任何疑問,概以葡文本和中文本為準。

三. 在總督及特許公司的交往中,一概使用中文或葡文,但容許隨附英文譯本。

四. 根據本合同,總督給特許公司之通知,一概發往特許公司在澳門的總部。

五. 根據本合同,特許公司給本地區的通知,一概發給總督。

第五十二條

合同有效的條件

一. 本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四十三條所涉及之擔保的構成和在澳門政府公報上進行刊登。

第五十三條

臨時制度

當不存在競爭機制時,本合同範圍之外的電訊服務,將由與專營業務相關之法律及合同規定作出規範。

對現在所修改之契約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

公證員 Maria Isabel Esteves de Figueiredo Dias Azedo

———

附件I

澳門電訊2000年發展計劃

技術平台

- 更新第四號及第五號交換機
- 第六號交換機的合約
- 遠端集線樓的遷移
- 更新國際第一號及第二號交換機的合約
- 澳門——香港光同步數字微波的合約
- 交換機及傳輸系統的安裝
- 計費系統的更新
- 號碼可攜平台
- 測試及推出接入網
- 測試及推出異步傳輸模式

- UTP大廈佈線

固定服務

- 寬頻高速國際聯網服務
- 電子商貿
- 電子線上賬單服務
- 虛擬購物中心(網上購物中心)

移動通訊服務

- 銀行及銷售服務的過賬;
- 數據應用處理;
- 信息資料取存。

資訊科技

企業及法規事務

基本服務之增長預測

% 變動
本地固定電話新線安裝  3961 +2.2
流動電話新客戶 24184 +27.6
IDD直通國際長途電話話務量(分鐘) 打出 5.6x106 +4.3
接收 -0.58x106 -0.6

附件II

附件III

十年拓展策略

1. 簡介

根據本專營合約,澳門電訊獲給予專營權經營固定網絡的服務,以下之策略書內容概括固定網絡平台之發展。

2. 未來平台

未來平台之設計應具靈活性,以及能夠擴充至配合不同類型客戶對新服務之需求。這些平台以軟件為主導,以及採用模塊化的設計,此平台能夠讓澳門電訊試驗新技術,及以小規模推出新服務以測試市場反應。若服務需求有所改變時,平台亦需要在短時間斷內作出相應之配合。

由於互聯網及IP技術的不斷發展,幾乎所有平台現時已可支援TCP/IP協議,以IP為標準的硬件和應用程式將會繼續增加。在未來數年,以線路作為交換基礎的情況,將會演變為以IP作為交換基礎。

故此,澳門電訊已制訂了發展藍圖,為其現時之平台進行升格,此藍圖為工程及業務發展之重要指引。

2.1 發展藍圖

現時所採用的基礎設施及平台已建成多年,並仍為提供純粹話音及數據的服務之最有效方式。澳門電訊將會繼續為現時的基礎設施進行系統投資,但比例會減少。與此同時,澳門電訊將會興建一個新網絡,作為第二層網絡,這個網絡將可採納新的技術,為客戶提供適合時宜及嶄新的服務。澳門電訊將會採用模塊化的概念,及積木式結構以供不同應用軟件使用,這樣將可以減低前期的投資成本,以及可以盡量利用最先進的技術。

澳門電訊另一未來平台策略之發展藍圖由寬頻服務開始,寬頻服務將會採用非對稱數碼用戶環線(ADSL)技術,及利用異步傳輸模式(ATM)交換機提供高速互聯網之接駁。當成功推出這項服務後,澳門電訊會安裝另一座有話音介面的異步傳輸模式(ATM)交換機,以利用IP協議提供話音及VPN服務。在安裝異步傳輸交換機後,澳門電訊的平台便可以與同樣以此技術作為交換系統的第三代流動電話網絡互連,並使第三代流動電話能夠接駁互聯網,以及能夠透過寬頻網絡提供其他增值服務。

2.2 骨幹網

現時採用光同步數字(SDH)技術的骨幹網,將會改為採用異步傳輸模式(ATM)的網絡,以利用波長分隔多路復用(WDM)技術透過光纖傳送訊號。前期採用異步傳輸模式(ATM)技術的寬頻交換機,將會成為未來的主要交換機。現時的話音交換機。將會保持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轉接話音線路及與其他國家互連。由於應用IP技術的交換機,令網絡管理方面有所改進,故此,澳門電訊預計話音服務的提供,將會由傳統的線路交換改變為採用更新的IP技術硬件。

2.3 國際傳送

由於對互聯網及寬頻服務之需求增加,澳門電訊有需要為連接美國的海底光纜容量作出進一步的投資。

2.4 接駁

至於網絡接駁方面,澳門電訊初期會繼續使用傳統的銅線傳送寬頻訊號,並以UTP電線及光纖作為補充。當有更多客戶享用寬頻服務所帶來的優點時,澳門電訊將會開展光纖入戶的計劃。

2.5 交換機

現時的交換機及數據網絡將會透過適當的升格工程而繼續運作,以維持基本服務及提升增值服務。與此同時,澳門電訊會在不影響現有服務的情況下,將現時的系統遷移到新的平台。新平台會採用異步傳輸模式(ATM)的交換機,以為IP、幀中繼、實時多媒體服務和新的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提供更佳的互連介面,而這些服務將會成為未來所有服務的基礎。該平台亦能夠同時提供話音以及多媒體服務。

2.6 新服務

由於非對稱數碼用戶環線(ADSL)能提供廣闊的頻寬,更多新的應用功能將可以藉此技術在不久的將來推出。在寬頻網絡上首先推出的功能會是高速互聯網接駁服務。而遙距教學、遙距醫療、旅遊訊息等亦會得以開展。

如附圖所示,平台的十年計劃可劃分為三個不同的階段。在首兩年,澳門電訊將加強現有的公眾電話網絡(PSTN),同時會推出高速互聯網服務以及更換舊的交換機。在第二至第五年間,多媒體和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將不斷增長,為此,必須建立採用異步傳輸模式(ATM)技術的第二層網絡。由第五年起,公眾電話網絡(PSTN)的交換機,將成為連接主要寬頻交換機的節點,而寬頻交換機亦將會與一連串以多媒體、互聯網和流動電話為基礎的新服務作直接的互連。

3. 互連之發展

澳門電訊將根據相應的法例及有關政策之規定,使其平台可與其他電訊服務經營商之網絡互連,為達這個目的,澳門電訊會與其他競爭對手商議,以達成網絡互連之協議。當中包括收費方式、服務的提供及互連設施。

澳門電訊會調整其交換機及傳輸網絡,為適應網絡互連作好準備,同時會將計費系統升格,以配合聯網供應商之間的賬務安排。此外,亦會引入原號碼可攜性。

在法例及有關協議的規定下,其他服務供應商將可接駁至澳門電訊的平台。

4. 資訊服務的發展

澳門電訊業務的拓展及科技的進步,將會推動澳門電訊資訊服務的發展。為了提高客戶的滿意程度及降低經營成本,澳門電訊將會繼續不斷地提升其計費系統,以及其他主要應用程式。在未來數年,澳門電訊將會結合不同的個別系統,以及為與其他服務供應商之互連作好預備。澳門電訊將採用嶄新的科技,例如異步傳輸模式(ATM)或高速路由器,以提升其內聯網(LAN),提升後,除可支援傳統數據傳送外,更可支援傳送影像及聲音的互聯網應用程式。此外,並會設立一套個人電腦的中央管理系統,以增加業務效率。

5. 土地和建築物

視乎專營服務的增長速度和科技發展的情況,澳門電訊在營運上有可能需要更多的空間,特別是對土地和樓宇之需要,以作為辦公室和安裝設備之用。

澳門電訊會密切注意有關情況,並於有需要時作出土地之申請及興建新大樓之計劃。

附圖1 - 十年發展計劃(第一階段)

附件IV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未來十年培訓計劃

在未來的十年內,澳門電訊的員工數目將會超越一千人,大部份的員工將會是本地聘請,外籍員工的人數將維持於現有八位或甚至減至更小。而本地員工中擁有大專或以上學歷的員工數目將會超過現時的206人。這正反映出在配合著本澳高等教育上的推動,澳門電訊對聘請具有更高學歷人士的需求相對地將必有所增加。

基於這情況的改變,過往提供給員工的延展教育資助將會逐步減少,未來十年澳門電訊為員工提供之培訓及發展將高度集中於專業上的培訓,包括下列範疇:

電訊技術

先進資訊科技

管理發展

客戶服務

才幹發展

對於提供員工培訓方面,澳門電訊之培訓資源如下:

澳門電訊
培訓導師
香港電訊
培訓導師
其他培訓
機構導師
其他培訓
顧問
澳門電訊培訓及發展中心 X X X X
香港電訊培訓中心 X
其他機構培訓中心 X
酒店,會議中心及研討會 X

整個十年培訓計劃中,首年的培訓量預計將共有三萬一千課時。在整個專營合約當中,澳門電訊所提供相關的員工培訓量將根據業務發展上的配合、員工數目上的遞增、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上之需要及科技上之發展作出相應的適當調校。預計未來十年中最高的年度培訓量可達四萬三千課時。

附件V

重新整合率

主要資產分類 估計資產可用年期
年期 百分比
土地及建築物 40 2.5
樓宇設施(空調、升降機、防火系統等) 7-10 10-14
交換機設備
  交換機硬件 10 10
  交換機軟件 10 10
  交換電池 7 14.3
  中央處理器(CPU) 5 20
  增值服務 3 33.3
訊息服務設備
  綜合服務數碼網絡(ISDN) 10 10
  專用電報交換機(ATX) 5 20
  數碼數據網絡(DDN) 5 20
  電子數據交換(EDI) 5 20
  專線 10 10
  分組數據交換 5 20
外勤線路
  土木工程 20 5
  地線 15 6.7
  樓宇內部線路 5 20
無線電系統 10 10
  傳送設備 10 10
  亞歐海底光纜 15 6.7
  交通工具 4-5 20-25
客戶設施
  收費電話及客戶設施 5 20
  專用自動電報設備 3 33.3
辦公室設施 5 20
工具、測量儀器 8 12.5
傢具及裝修 5 20
資訊系統
  硬件 5 20
  軟件發展 5 20
多媒體 3-5 20-33.3

附件VI

特許權持有人所租賃之物業、土地及有關運作之設施

向郵電司租用以下設施

位置 年租(以葡幣計算)
郵電司大樓 1,152,391.00
媽閣分站 78,750.00
氹仔郵電司大樓之遠端集線樓 72,187.00
路環郵電司大樓之遠端集線樓 38,410.00
副行政總裁之宿舍 146,580.00

合計:

1,488,319.00

向澳門政府租用以下設施

位置

土地年租(以葡幣計算)
位於澳門的電訊大樓 20,000.00
氹仔電訊綜合大樓 55,510.00
合計: 75,5l0.00

條款

1. 每年之租金須於每季度尾在澳門繳付。

2. 租金並不包括污水處理之開支及稅款。

3. 租金並不包括用水、石曲氣、電力、暖氣、空調及清潔服務之開支。

4. 郵電司須負責物業之結構及保養,包括外部喉管、機器、發熱系統等以及外牆保養。特許權持有人須負責物業之內部保養,以及電訊設備室之空調。

5. 特許權持有人可於物業範圍內放置其標誌。同時在獲得郵電司之同意下,可作所有必須的內部改動,以配合電訊業務之運作。

6. 除因直接責任外,否則特許權持有人不須對物業之損壞、損失或毀壞負上責任。

7. 特許權持有人可取消物業之使用權,並停止支付租金及將其資產遷出,惟需於六個月前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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