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2007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對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7.0條(互聯網服務)5項(被許可的經營者)作如下修改:

7.0 —— 互聯網服務

[......]            
編號 名稱 安裝費 月費 每月免費 額外硬盤 每月數據
    (包括專用線路)(* (包括專用線路) 硬盤容量 儲存費78 傳輸量
    (澳門幣) (澳門幣) (Mbyte) (澳門幣/Mbyte/每月) (Mbyte)
5 被許可的經營者          
[......]            
5.2 經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國際接駁
5.2.1 64kbps的線路 2000 3800 10 20 無限
5.2.2 128kbps的線路 2000 6750 10 20 無限
5.2.3 256kbps的線路 2000 13940 20 20 無限
5.2.4 512kbps的線路 2000 28500 20 20 無限
5.2.5 1024kbps的線路 4000 43100 30 20 無限
5.2.6 2048kbps的線路 4000 64100 40 20 無限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