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7/2005

刊登日期:

2005.4.25

版數:

473

  • 將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遞交的臨時居留請求的行政長官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
  • 第15/2005號行政命令 - 將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遞交的臨時居留請求的行政長官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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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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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遞交的臨時居留請求的執行權限,行政長官現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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