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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遞交的臨時居留請求的執行權限,行政長官現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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