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1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郵政局」租賃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AC/V1、A16、B16、C16、D16、E16、F16、G16、H16、A17、B17、C17、D17、E17、F17、G17、H17、A18、B18、C18、D18、E18、F18、G18、H18、A19、B19、C19、D19、E19、F19、G19、H19、A20、B20、C20、D20、E20、F20、G20、H20、A21、B21、C21、D21、E21、F21、G21、H21、A22、B22、C22、D22、E22、F22、G22、H22、A24、B24、C24、D24、A25、B25、C25、D25、A26、B26、C26、D26、A27、B27、C27、D27、A28、B28、A29的獨立單位,AR/C、BR/C、AC/V2的部份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A4、AA4、D4、E4、F4、G4、H4、I4、J4、Z4、A5、I5、M5、N5、T5、U5、V5、B6、C6、D6、E6、F6、G6、H6、I6、J6、K6、L6、M6、N6、O6、P6、Q6、R6、B7、C7、D7、G7、H7、I7、J7、K7、L7、M7、N7、O7、P7、A8、AA8、AB8、AC8、B8、C8、D8、E8、F8、G8、H8、I8、J8、K8、L8、M8、N8、O8、P8、Q8、R8、S8、T8、U8、V8、W8、X8、Y8、Z8獨立單位予法務局及行政暨公職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郵政局」訂立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AC/V1、A16、B16、C16、D16、E16、F16、G16、H16、A17、B17、C17、D17、E17、F17、G17、H17、A18、B18、C18、D18、E18、F18、G18、H18、A19、B19、C19、D19、E19、F19、G19、H19、A20、B20、C20、D20、E20、F20、G20、H20、A21、B21、C21、D21、E21、F21、G21、H21、A22、B22、C22、D22、E22、F22、G22、H22、A24、B24、C24、D24、A25、B25、C25、D25、A26、B26、C26、D26、A27、B27、C27、D27、A28、B28、A29的獨立單位,AR/C、BR/C、AC/V2的部份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A4、AA4、D4、E4、F4、G4、H4、I4、J4、Z4、A5、I5、M5、N5、T5、U5、V5、B6、C6、D6、E6、F6、G6、H6、I6、J6、K6、L6、M6、N6、O6、P6、Q6、R6、B7、C7、D7、G7、H7、I7、J7、K7、L7、M7、N7、O7、P7、A8、AA8、AB8、AC8、B8、C8、D8、E8、F8、G8、H8、I8、J8、K8、L8、M8、N8、O8、P8、Q8、R8、S8、T8、U8、V8、W8、X8、Y8、Z8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35,303,040.00(澳門幣叁仟伍佰叁拾萬叁仟零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4,412,880.00
2004年 $ 17,651,520.00
2005年 $ 13,238,64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21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10/349份額的AC/V1獨立單位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A21獨立單位及用作停車位的10/349份額的AC/V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829,276.0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353,659.50
2004年 $ 1,414,638.00
2005年 $ 1,060,978.5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次項目7.020.101.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1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4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次項目7.020.101.04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1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4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次項目7.020.101.05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1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da.執行「嘉樂庇將軍大橋保養和維修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da.訂立「嘉樂庇將軍大橋保養和維修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68,850.00(澳門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518,850.00
2004年 $ 450,0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08.2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1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陳炳華建築師執行「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陳炳華建築師訂立「澳門大學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46,947.00(澳門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382,252.00
2004年 $ 264,695.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3.021.092.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辦事處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官職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的局長,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的報酬則由行政長官訂定,其權限為:*

(一)代表辦事處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經貿交往及合作事務上協助行政長官;

(三)領導辦事處及管理其人員;

(四)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工作計劃、預算提案、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事宜上的權限;

(五)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六)制定內部運作的規定和指引,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

(七)對透過入職、晉升、升級或定期委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但基於任何原因身處日內瓦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門的人員主持其就職;

(八)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及獲授予的權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辦事處副主任由行政長官聽取辦事處主任的意見後,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職級等同廳長,其權限為:

(一)輔助辦事處主任;

(二)辦事處主任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

(三)行使獲辦事處主任授予或轉授的其他權限。

四、辦事處副主任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事處主任指定的人代任。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辦事處財政的機關,成員包括:

(一)辦事處主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辦事處副主任或其代任人;

(三)負責提供辦事處行政及財政管理事務的技術支援及協調的工作人員,在其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事處主任指定的辦事處工作人員代任。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二)預算獲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三)核實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關支付;

(四)統籌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五)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的其他強制性文件;

(六)依法設立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需基金,並指定負責管理該基金的人。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八、每次會議須繕寫筆錄,由主席及其他成員簽署。

九、行政管理委員會只需在其中兩名成員或相關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自治實體及公營企業有聯繫且獲聘任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人員,經辦事處主任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十一、辦事處其他人員的聘任由行政長官批准,合同由辦事處主任簽訂。

十二、倘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有成員尚未委任,為使辦事處開始運作後可正常執行職務,委員會的權限由辦事處主任行使,其在財政管理事宜上作出的所有行為,委任委員會成員後予以追認。

十三、本法規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