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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津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29,658,000.00(澳門幣叁億貳仟玖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澳門幣
單位: 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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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執行「澳門路氹填海區大型多功能體育館」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訂立「澳門路氹填海區大型多功能體育館」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40,070,750.00(澳門幣陸億肆仟零柒萬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315,000,000.00 |
2004年 | $ 325,070,75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次項目7.020.101.03之撥款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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