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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中西創新學院旅遊娛樂業管理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和新的學習計劃,此課程授予相當於商副學士(Associate degree)之學位。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及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上款所指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3/2004學年起入讀的學生。

三、現時仍按照第2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修讀課程的一年級學生,須轉入新的學習計劃的二年級。

四、廢止第2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2003/2004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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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旅遊娛樂業管理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學術範圍:

旅遊娛樂管理

入學條件:

按照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課程期限:

兩學年,最長為四學年(兼讀生除外)。

授課方式:

面授

授課語言:

中文及英文

完成課程所需總學分:

一、學生須修讀附件二所載之所有必修科目及兩科選修科目,共108學分。

二、108學分中,學生必須最少取得102學分,必修科目須全部合格,選修科中須取得最少一科合格,以及平均分合格。

三、每一學分相等於6小時的課堂講授或實驗室操作。

四、若學生曾修讀其他院校類似科目,經本學院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批核後,可豁免修讀而取得該科學分。

五、為銜接本澳或外地大學的課程,學生或須修讀若干由本學院提供的指定科目。

評核方法:

採用國際評核成績方式,包括作業、測驗、個案分析及考試。

附件二

旅遊娛樂業管理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分
一年級    
經濟學導論 必修 6
會計學入門 " 6
市場學原理 " 6
旅遊酒店業計量方法入門 " 6
中文寫作與分析 " 6
管理學概論 " 6
旅遊酒店業導論 " 6
電腦資訊系統入門 " 6
實用英語(一) " 6
澳門史 " 6
     
二年級    
酒店與渡假區管理 必修 6
餐飲管理 " 6
酒店與飲食業會計 " 6
旅遊業財務分析與管理 " 6
旅遊業市場推廣 " 6
人力資源管理 " 6
酒店與旅遊業法規簡介 選修 6
中西文化比較導論 " 6
旅遊與消閒娛樂管理 " 6
國際會議管理 " 6
娛樂設施管理 " 6
博彩業營運學 " 6
博彩心理學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