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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配合澳門大學之發展需要,其有關行政部門之職位需作出適當之修改。
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予之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第二十條第一款r及s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增設助理圖書館館長一職,相當於處長級職位。
二、將人事組升格為人事處,並直接隸屬管理委員會。人事處主管之職位亦相當於處長級職位。
三、大學校董會主席亦有權獲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號批示所核准之《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條所訂之秘書處輔助。
四、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本批示生效日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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