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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199

  •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取得S7004系統軟件的永久使用權。
相關法規 :
  • 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取得S7004系統軟件的永久使用權。
  • 第1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取得S7004系統軟件的永久使用權。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天騰電腦(澳門)有限公司已經將其公司名稱更改為康柏電腦(澳門)有限公司,因此有必要修改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內容。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修改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第1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如下:

    一、批准向康柏電腦(澳門)有限公司取得 S7004系統軟件之永久使用權,總值為澳門幣$5,087,634.00(澳門幣伍佰零捌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正),逐年分攤如下:

    2000 $ 2,591,334.00
    2001 $ 2,496,300.00
    二、....................
    三、....................
    四、....................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199

    •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153,283.57(柒佰壹拾伍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伍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第 一 補 充 預 算

    經濟分類 名 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其他資本收入  
      01       歷年帳目之結餘 7,153,283.57
              收入總計 7,153,283.57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1 備用金撥款 7,153,283.57
              開支總計 7,153,283.57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銳榮,委員:戴建業,陳鳳娟,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

    法規: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200

    • 核准規範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的事宜的規章──若干廢止。
    廢止 :
  • 第54/GM/98號批示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 第23/GM/99號批示 - 修改經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 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二月一日第23/GM/99號批示修改的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所核准之規章第八條。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社會工作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八年七月十三日第54/GM/98號批示的生效,核准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藉此鼓勵企業聘用本地工人及資助失業者參加職業培訓課程,提高其職業技能,目的是增加工作職位數目及使失業者重投就業市場。

    而總結在生效約兩年時間內從實際工作中所獲得之經驗,為了提高效益,有必要採取補充措施,對若干條文作修正。

    基此;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規範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給予援助及鼓勵之事宜之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給予上述援助及鼓勵之款項,係透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簽訂並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之《幸運博彩專營合約》之修改及附加部分第二章第三條款所指之收入支付。

    三、廢止分別刊登於九八年七月十三日《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和九九年二月一日《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之七月六日第54/GM/98號和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第23/GM/99號,以及廢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之一月五日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就由社會保障基金(葡文縮寫為FSS)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簽訂並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之《幸運博彩專營合約》之修改及附加部分第二章第三條款所指之收入用作給予援助及鼓勵,訂定有關發放制度。

    二、上款所指之援助及鼓勵制度,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因實行該制度而導致有關企業現有勞工由按本制度之規定而加入之勞工代替。

    第二條

    (援助或鼓勵之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得根據本規章之規定給予援助及鼓勵,以達成以下 堛滿G

    (一)培訓失業者,使其能再投入勞動市場;

    (二)使在勞動市場難覓得工作之失業者得以就業;

    (三)幫助身體或行為上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

    (四)培訓輔導失業者轉業之導師;

    (五)聘用初次求職之青年;

    (六)向生活困難之失業者發放失業救助金。

    第三條

    (對失業者之培訓)

    一、社會保障基金得透過發放培訓津貼,資助失業者接受培訓,以便失業者再投入勞動市場。

    二、申請人只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得獲發培訓津貼:

    (一)已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錄;

    (二)在最近十五日內並未拒絕由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介紹之適當工作;

    (三)參加任何由公共機構、行政公益機構或經行政長官以批示確認之合資格培訓機構所推行之培訓活動;

    (四)全部完成上項所指的培訓活動,或具至少60%課堂出席率並備有缺課證明者。

    三、津貼金額係根據上款第三及四項規定,按照課堂出席比率計算。

    四、為申請津貼,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專用表格。

    五、津貼之金額為每日澳門幣80元,每月最高金額為澳門幣1,800元,並於整個培訓進行期間發放,最多發放六個月。

    六、失業津貼及培訓津貼不得互相重疊。

    七、在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錄之時間較長之勞工,優先被錄取參加培訓活動。

    八、培訓活動經費得透過與舉辦機構簽立協議之方式,由本規章第一條第一款所指收入資助。

    第四條

    (失業者之就業)

    一、社會保障基金得對聘用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之失業者之企業發放津貼,以使因年齡、缺乏職業技能或不具備現時對勞動力所需之適當技能而在勞動市場難覓得工作之失業者得以就業:

    (一)已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錄;

    (二)由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因應已登錄之失業者及有待 填補之職位空缺而介紹就業;

    (三)經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證實為在勞動市場難覓得工 作之失業者。

    二、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向根據本條規定而被錄用之勞工提供使其逐漸適應工作所需之援助。

    三、為申請津貼,僱主實體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經填寫之專用表格,而有關內容須獲勞工暨就業局證實。

    四、每聘用一名勞工獲發放之津貼金額為澳門幣13,800元,分六個月支付。

    五、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則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

    一、由企業或非政府組織為幫助身體或行為上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所推行之職業培訓、庇護工場、工作崗位之配合及建築障礙之消除等活動均可獲發津貼,但有關推行實體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專用申請表格。

    二、上款所指活動之津貼金額不得超過澳門幣500,000元;津貼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勞工暨就業局之贊同意見作出決定後發放,但該決定須經行政長官認可。

    第六條

    (培訓輔導失業者轉業之導師)

    一、為輔導失業者轉業,企業舉辦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之導師技術培訓,均可獲發津貼,只要:

    (一)企業有意聘用至少十名非技術勞工或至少五名高層或中層人員並隨後對之進行培訓,但該等勞工及人員須由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從在勞動市場難覓得工作之失業者中推薦;

    (二)培訓之目的係引進新科技。

    二、為申請津貼,僱主實體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經適當填寫之專用表格。

    三、因培訓導師之活動而發放之津貼,最低及最高金額分別為澳門幣5,000元及30,000元。

    四、津貼以同等之金額分兩期發放,第一期在社會保障基金批准申請後支付,第二期則僅在勞工暨就業局確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之勞工獲得聘用後支付。

    第七條

    (聘用初次求職之青年)

    一、社會保障基金得以資金鼓勵聘用不超過二十六歲之青年,祇要受聘青年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錄。

    二、聘用青年所給予之鼓勵為:

    (一)因聘用具有高中學歷但未有工作經驗之青年,可獲發 金額為澳門幣12,000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二)因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澳門 幣15,000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三、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同被錄用之勞工提供使其適應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四、為申請津貼,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經適當填寫之專用表格。

    五、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受資助之僱主實體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第八條

    (失業救助金)

    一、社會保障基金得向同時具備下列要件的尋找新工作之失業者發放失業救助金:

    (一) 最少三個月前已在勞工暨就業局就業暨職業關係促進處登錄,並於最近十五日內未拒絕由該局介紹符合其職業能力之工作;

    (二)40歲或以上;

    (三)獲社會工作局證實失業者家團收入未超過維生所需最低收入指數。

    二、為上款第三項之效力,按家團成員人數計算每月維生所需最低收入為:

    (一) 一人:澳門幣1,200元;

    (二) 二人:澳門幣2,400元;

    (三) 三人:澳門幣3,600元;

    (四) 四人:澳門幣4,800元;

    (五) 五人:澳門幣5,800元;

    (六) 六人或以上:澳門幣6,800元。

    三、救助金金額相等於達到上款所指家團收入水平所需之金額。

    四、失業者可享有為期三個月的失業救助金,並可以相同時段連續申請發放至最多十二個月止。

    五、救助金於遞交申請表的月份開始發放,並於失業者不再具備發放條件之翌月起停止發放,但不妨礙上款所定的限制。

    六、倘失業者有權領取其他由社會保障基金或社會工作局發放之津貼,失業者得選擇較有利之給付。

    七、為申請救助金,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填妥之專用表格,應填報家團成員及其收入等資料。

    八、如申請人作虛假聲明,除可負上刑事責任外,亦須退還已收取之救助金,並喪失領取其他本規章所指福利之權利。

    九、為本規章之效力,失業者之配偶、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或其等同者或姻親,祇要屬澳門居民及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均視為家團成員。

    第九條

    (負擔)

    因發放津貼而產生之負擔,僅由社會保障基金本身預算內關於本規章第一條第一款所指款項之項目支付。

    第十條

    (效力要件)

    本規章規定之援助及鼓勵,其發放取決於來自第一條第一款所指收入之款項是否存在。

    第十一條

    (最後規定)

    本規章生效後每六個月為一期,在期限終結日起計三十日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就已發放之援助及鼓勵制定及呈交報告書,並於取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及勞工暨就業局意見後,向行政長官建議須由行政長官核准之補充措施或改善措施。

    法規:

    第20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206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1,675,619.63(壹仟壹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陸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編號 項目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 歷年賬目之結餘
    (最初預計結餘之增加)
    $ 11,675,619.63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14 備用金撥款 $ 11,675,619.63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韋思理,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法規:

    第20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207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981,189.46(貳佰玖拾捌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肆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理工學院第一追加預算

    (二零零零年)

    公定會計格式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資本收入  
    749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2,981,189.46
     

    資本開支

     
    69 備用金撥款 2,981,189.46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主席:李向玉,副主席:周經桂,秘書長:高濠輝

    法規:

    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6

    版數:

    1208

    • 關於工業產權批給申請的表格及工業產權權利註冊證及證明書的式樣。
    被廢止 :
  • 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專用印件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97/99/M號法令 - 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更正 - 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十月十日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八、附件二十二及附件二十五之葡文文本。
  •  
    相關類別 :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工業產權批給申請的表格及工業產權權利註冊證及證明書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一至三十七,其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生效之日。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附件十三

    附件十四

    附件十五

    附件十六

    附件十七

    附件十八

    附件十九

    附件二十

    附件二十一

    附件二十二

    附件二十三

    附件二十四

    附件二十五

    附件二十六

    附件二十七

    附件二十八

    附件二十九

    附件三十

    附件三十一

    附件三十二

    附件三十三

    附件三十四

    附件三十五

    附件三十六

    附件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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