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文憑和證書式樣,該文憑和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並在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機構取得小學、初中及高中,包括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訂定之職業技術教育模式的學歷證明時使用。
二、第一點所指的文憑和證書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局06/2000式樣為褐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二)教育暨青年局07/2000式樣為綠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三)教育暨青年局08/2000式樣為藍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四、文憑和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廢止七月二十五日第21/SAAEJ/95號批示、七月二日第19/SAAEJ/96號批示、十月十一日第 33/SAAEJ/96號批示及五月十八日第17/SAAEJ/99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執照式樣,該等執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第一點所述的執照式樣以綠色印刷,底色為淺色,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執照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十一月三日第44/SAAEJ/98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 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執照式樣,該等執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第一點所述的執照式樣以綠色印刷,底色為淺色,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執照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三月十七日第7/SAAEJ/94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