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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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文憑和證書式樣,該文憑和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並在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機構取得小學、初中及高中,包括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訂定之職業技術教育模式的學歷證明時使用。

二、第一點所指的文憑和證書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局06/2000式樣為褐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二)教育暨青年局07/2000式樣為綠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三)教育暨青年局08/2000式樣為藍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四、文憑和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廢止七月二十五日第21/SAAEJ/95號批示、七月二日第19/SAAEJ/96號批示、十月十一日第 33/SAAEJ/96號批示及五月十八日第17/SAAEJ/99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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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執照式樣,該等執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第一點所述的執照式樣以綠色印刷,底色為淺色,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執照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十一月三日第44/SAAEJ/98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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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 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執照式樣,該等執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第一點所述的執照式樣以綠色印刷,底色為淺色,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執照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四、廢止三月十七日第7/SAAEJ/94號批示所載之式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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