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海關主要負責人。
一、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 整,無須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05號法律
一、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二、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
一、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二、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本法律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職位 |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
薪俸 (澳門幣) (2) |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
交際費 (澳門幣) (4) |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
行政長官 | --- | $199,796 | 35% | $69,929 | $269,725 |
司長 | 75% | $149,847 | 25% | $37,462 | $187,309 |
廉政專員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審計長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 55% | $109,888 | 20% | $21,978 | $131,866 |
海關主要負責人 | 50% | $99,898 | 20% | $19,980 | $119,878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