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00號法律

公報編號:

9/2000

刊登日期:

2000.2.28

版數:

111

  • 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已更改 :
  • 第1/2005號法律 -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 第2/2014號法律 -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00號法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及主 要 官 員 薪 酬 制 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海關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薪酬

    一、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 整,無須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05號法律

    第三條

    計算標準

    一、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二、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第四條

    附表

    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條

    適用

    一、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二、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

    (第四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

    職位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門幣)
    (2)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際費
    (澳門幣)
    (4)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行政長官 --- $199,796 35% $69,929 $269,725
    司長 75% $149,847 25% $37,462 $187,309
    廉政專員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審計長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55% $109,888 20% $21,978 $131,866
    海關主要負責人 50% $99,898 20% $19,980 $119,878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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