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2000

刊登日期:

2000.1.31

版數:

80

  •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被廢止 :
  •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8/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8/1999號行政法規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目的

    審計署部門,為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並應確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所設立的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條

    財政制度

    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預算。

    第二條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新文本

    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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