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十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審計署部門,為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並應確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所設立的審計署執行其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審計署部門的財政制度等同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預算。
透過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將第8/1999號行政法規的修改列入適當的地方。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