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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1999號行政法規

公元二零零零年公眾假日安排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公眾假日

公元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假日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農曆正月初一(二月五日);

(三)農曆正月初二(二月六日);

(四)農曆正月初三(二月七日);

(五)清明節(四月四日);

(六)耶穌受難日(四月二十一日);

(七)復活節前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佛誕節(五月十一日);

(十)端午節(六月六日);

(十一)中秋節翌日(九月十三日);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一日);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十月二日);

(十四)重陽節(十月六日);

(十五)追思節(十一月二日);

(十六)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八日);

(十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

(十八)冬至(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九)聖誕節前日(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十)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三十日第242/98/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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